黄向飞表示,根据我国《物权法》第七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的规定:建筑区划内规划建 设的车位属于开发商所有;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之外新增的车位,且占用了公共土地,则属于小区业主共有。如果被占车位为业主从开发商处合法购 买或租赁的话,因为其拥有所有权或使用权,故在没有安全隐患的情况下放置地锁无可厚非。若业主对放置地锁的车位不具有所有权或使用权,则是对开发商权益的 侵害或者对小区其他业主共有权益的侵害。从这位居民反映的问题来看,在小区内的公共区域私设地锁的行为显然不具有合法性,其他业主可以通过相关部门与其沟 通,或者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切莫抢了车位 丢了社会公德
□赵颖
为抢占车位,一些车主想到了一个“下策”——在小区空地上设置地锁,以此来“霸占”车位。这一做法为车主自己提供了方便,却损害了他人的利益。
随着我市私家车保有量不断上升,“停车难”是不少有车一族心里的“痛”。尤其是我市部分老旧小区,其停车更是困难。如果居民回到家,小区内根本没有空地可以 停车,这种情况让不少人无奈。私设地锁或许也是出于无奈,但这种行为其弊显然大于利。第一,地锁“锁”住了道路,影响了正常通行,同时也存在不少安全隐 患;第二,设置地锁“霸占”公共停车位,侵犯了公共利益,扰乱了公平秩序;第三,设置地锁的行为往往会引起“连锁反应”,引发更多人效仿,造成小区地锁 “遍地开花”,形成恶性循环;第四,设置地锁还会影响邻里和睦与社会的和谐。
值得我们 深思的是,出现这种现象,其背后也折射出老旧小区管理缺失、无序,反映了居民生活区停车位资源紧缺与分配的不合理。那么,应如何解决这一问题呢?对此,笔 者认为,相关部门首先要严格执法,加大基础设施建设,增加停车位,我们每个人也应从大局出发,遵守公共秩序、社会公德,自觉抵制“圈地”占位的做法,不要 因抢了车位丢了公德。
(来源:安阳晚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