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大河网-大河报

  相关链接

  上述三种意见分别代表了关于盗窃罪的既遂与未遂划分标准的三种观点。

  控制说立足于行为人一方,以行为人是否实际控制所盗财物为标准判断盗窃罪的既遂与未遂。但由于对“实际控制”本身所存在的样态多元性没有加以区分,因此该学说存在着难以克服的缺陷。

  失控说依据法益侵害说,立足于权利人一方,以财物所有人或保管人是否因盗窃行为丧失了对财物的占有权为标准来判断盗窃的既遂与未遂。行为人是否控制财物不能改变权利人财产实际受侵害的事实,这种观点有一定的道理,但也具有片面性。因为刑法所规定的判断既遂、未遂是以犯罪分子是否完成某一犯罪为标准,而不是以被害人是否受到某种损失为标准。

  失控加控制说实际上是控制说的翻版,虽采用行为人实际控制、权利人失去控制的双重标准但也无法避免控制说的局限性。控制说、失控说、失控加控制说均有不足,但在司法实践中认定盗窃罪既遂与未遂的一般标准还是采用控制说。

  综合分析

  本案行为人对盗窃财物未达到实际控制的程度

  本案主审法官认为本案行为人贾某构成盗窃罪未遂。

  盗窃罪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结果犯,犯罪行为的终点是行为人非法占有公私财物。权利人丧失对财物的控制仅是行为人实现非法占有的途径,而非行为人实施犯罪行为所谋求的结果。行为人实际控制财物是划分盗窃罪既遂与未遂标准的关键。本案行为人贾某因摔落楼下致全身多处骨折无法动弹,虽已将被盗财物带离户外,但却未能达到实际控制的程度,故为盗窃罪的未遂。如何理解“达到实际控制的程度”需要进行以下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