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大河网-大河报

  对“控制”应作动态的理解。控制是所有人或其他人对财物进行的事实上的管领和支配,无时间上的持续和长短的限制。盗窃罪控制说中的“控制”理所当然地包含实现财物所有权的占有、支配、使用、收益、处分权能,但更侧重于对财物的事实上占有,即改变权利人对财物的原支配关系,建立一种排他性的新的支配关系,是一种动态的控制。

  在权利人未放弃追捕的情况下,行为人一直都被监视、控制着

  司法实践中盗窃行为的表现形式多种多样,对达到犯罪既遂标准的实际控制程度的理解和把握也因案而异。比如在公共场所的扒窃行为,行为人将被害人随身携带的财物盗离被害人人身时,不仅控制了财物也达到了实际控制的程度,为盗窃罪既遂。此观点以行为人实际掌握了被盗财物,且使财物脱离权利人的权利范围作为盗窃罪既遂的标准;但在入户盗窃行为中,上述观点却不适用,因户是一个相对封闭、不可侵犯的私人空间,户主依赖于该空间实现对其财物的实际控制。入户盗窃行为人在户内的盗取财物不能认定为达到了对被盗财物的实际控制,因被盗财物还处于权利人的空间占有的范围内,权利人未丧失对财物的控制。只有入户盗窃行为人将被盗财物带离该空间时,户主所依赖的空间占有财物的状态才被改变,盗窃行为人实现了对被盗财物的实际控制。此观点是以行为人将财物带离具有控制力的场地作为盗窃罪既遂的标准;但对于在权利人未放弃抓捕的情况下,上述观点又不适用了。在权利人未放弃抓捕的情况下,权利人以场地占有财物的状态演变为一种以抓捕行为延伸对被盗财物的占有状态。盗窃行为人虽已将财物带离户外,形式上达到对被盗财物的控制,但权利人的抓捕行为使其未放弃对被盗财物的占有,故盗窃行为人未能达到对被盗窃财物的实际控制的非法占有程度。该观点是以权利人是否实施有效抓捕行为作为盗窃罪既遂的标准。

  结合本案,法官认为应成立犯罪未遂。虽然行为人逃跑时已将财物带离房屋,形式上看符合将财物搬出权利人控制范围的条件构成既遂。但是行为人从四层楼房摔落地上致身体多处骨折无法动弹,在这种情况下如果认定一个已失去身体控制能力的人取得被盗财物并达到了实际控制的程度,构成犯罪既遂是不合常理的。另本案还有一特殊情况,就是在权利人未放弃追捕的情况下,行为人一直都被监视、控制着,这个被监视和控制的空间从屋内无限放大到屋外。由于行为人一直在被人控制的空间内盗窃财物,就不可能将财物带离监视者的控制范围,亦不可能达到实际取得并控制财物的程度。故法院认定本案行为人贾某系盗窃罪未遂。

  (崔艳丽张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