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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判决

  侵害人应承担赔偿责任受益人也应给予补偿

  内乡法院党组成员、副院长张本华担任本案审判长。法院查明事实后认为,公民的生命权受法律保护。施工的项目部、发包工程的乡政府、项目部隶属的该县水利局,对小杜死亡都有不可推卸的责任;小杨作为受益人,应当补偿因小杜死亡给其父母造成的各项损失。4方被告各应承担25﹪的责任。但项目部不是注册独立法人,对外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其民事责任应由其主管单位该县水利局承担。

  庭审现场,被告不同意和解。经合议庭合议,法庭当庭一审判决:该县水利局对小杜死亡承担50﹪责任,赔偿原告各项损失75000元;该乡政府赔偿原告各项损失37500元;小杨对小杜死亡承担25﹪责任,补偿原告各项损失37500元,鉴于小杨是未成年人,由其监护人承担,3项共计15万元。

  对于此判决法律依据,张本华介绍,《民法通则》第109条规定,“因防止、制止国家的、集体的财产或者他人的财产、人身遭受侵害而使自己受到损害的,由侵害人承担赔偿责任,受益人也可以给予适当的补偿”。

  说法

  此案具有典型意义证据固定很重要

  对于此类现象,一位多年从事媒体工作的业内人士告诉记者,他曾经采访或者接触过不少类似的例子:我救(帮)了你,你原本应该感激我,但事实上有时候会出现相反的情况,你不仅不感恩,反而开始恨我。

  为啥会出现这种“怪现象”?该业内人士表示,从心理学上分析,有些人在面对恩人的时候,会有各种压力,尤其是当这种恩情重到他可能还不起的时候,就会躲避。“你每一次出现,就在提醒他,他欠着你,为了躲避责任、寻求心理平衡,他反而把你当成了‘仇人’。”

  “据我了解,类似的案件起诉的较少,此案很有典型意义,是情理与法理共同指向的结果。”河南广文律师事务所律师孙强介绍说,其中,公安部门出具证书对于案子胜诉有重要作用,该证书是国家对于见义勇为行为的认可,也是后期享受国家相关待遇的依据。

  张本华表示,此案的意义在于,不能让英雄流血,家属再流泪,同时也警示相关部门,行政监管不能缺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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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国首例见义勇为赔偿纠纷案发生在安徽省芜湖市,当时曾引发了一些尴尬和争议:2002年谢某帮邻居梁某救火,大火扑灭后谢某却突然死亡。随后,梁某不仅没有赔偿谢某家人,反而各种躲闪,声称失火并非故意,自己并没有直接导致谢某死亡。谢某家人随后将梁某告上法庭,法院判决梁某赔偿谢某家人3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