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大河网-大河报
记者 段伟朵 通讯员 屈熙尧
核心提示|才上初中的小杜为营救落水同学小杨献出生命,此后同学家却对小杜家敬而远之。近日,内乡县法院审理了一起“见义勇为”引发的侵权赔偿案,一审宣判各方赔付小杜父母15万元,其中,小杨作为受益人,应当承担25%的责任。“我救了你,你却开始恨我”,这类怪现象屡见报端,让见义勇为者流血又流泪。此案的判决或为“英雄困境”给出典型的法律参考。
事件
去年8月30日,天气很热,樱花(化名)的儿子小杜跟着几个同学出去玩耍,很久未归。噩耗传来,樱花哭天抢地,却不得不面对这个事实:4个孩子前往内乡县丹水河柴赵岗至湍河口段河道治理工程项目部(以下简称项目部)正在施工的河道玩耍,其间,同学小杨不慎落水,小杜为了救小杨,献出了宝贵的生命。
“孩子才上初中啊。”樱花心都碎了。
小杜父母
状告被救人小杨及小杨的父母
受益人小杨及监护人至今未对杜家人做出任何补偿
内乡县赵店乡政府河道所在辖区乡政府作为发包方,在河道治理工程发包后,未尽到监管项目部设置警示标志和隔离防护措施义务,对小杜死亡也负有一定责任
项目部项目部作为施工方,在施工地段,没有设置任何警示标志和隔离防护措施,是导致悲剧发生的主要原因
水利局项目部隶属该县水利局
争议
父母法院求“说法”,被救者到底是否该赔偿?
11月29日,天气很冷,坐在内乡县人民法院布置在赵店乡赵店村委院子里的巡回法庭上,樱花心里悲愤又期待,粗糙的双手不断抚摸着一本硬邦邦的“见义勇为行为确认证书”。
儿子救人身亡,令她欣慰的是,2015年11月26日,内乡县公安局对小杜的行为进行确认,根据《河南省维护社会治安见义勇为人员保护奖励办法》相关规定,确认小杜属于见义勇为,并颁发见义勇为行为确认证书。
然而,欣慰到此为止。谁来为小杜年轻的生命负责?为了给孩子讨个公道,今年6月份,小杜父母将被救人小杨及小杨的父母、内乡县赵店乡政府、项目部、水利局等共同告上法庭。
不是为了钱,就是想给孩子讨个公道。这是樱花和丈夫的想法。
被救者到底是否该赔偿?
近年来,各地见义勇为的行为越来越多,但现实中,见义勇为的英雄认定难、赔偿难、流血又流泪的情况屡屡见诸报道。
提起诉讼前,小杜的父母也遭遇了类似的情况。寻求赔偿的过程中,小杨父母目光始终闪闪躲躲。
项目部认为,事故发生地段是自然河道,不是工程施工的一部分,事发当天,项目部有人曾告知小杨等人不能下河洗澡,还进行了劝离,此外事后已补偿小杜5.5万元,不应再承担责任。
赵店乡政府认为,乡政府不是施工方和管理人,事发后已经积极协调,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水利局表示,施工过程中发生事故应由施工单位承担责任,该局已尽到了安全监管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