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郑州晚报

  原标题:《13岁少年骑电动车出事故,其父母被判担责》

  电动自行车经济环保,骑行方便,是不少上班族和学生的首选交通工具。但并非人人都可以骑电动自行车,这不13岁的邢某某骑车与他人发生了碰撞,最后还闹到了法院。这是咋回事?

  2019年4月27日,邢某某骑电动自行车沿河南荥阳市京城路东侧非机动车道自南向北行驶至植物园路段时,与步行的董某某发生碰撞,造成董某某受伤。

  同年5月10日,荥阳市交警大队做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此事故系因邢某某未年满16周岁驾驶电动自行车,没有做到在道路上确保安全、畅通的原则下通行而造成。

  邢某某承担事故全部责任,董某某无责任。

  经鉴定,该事故造成董某某十级伤残。

  董某某将邢某某及其监护人诉至法院,荥阳法院依据董某某的伤情及损失,判决邢某某的监护人赔偿董某某损失84654.39元。

  据法官介绍,根据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规定,驾驶电动自行车必须年满16周岁。未满16周岁驾驶电动自行车,酿成事故,依据我国《民法典》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监护人尽到监护职责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

  在此提醒广大家长,作为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对未成年子女一定要尽到监护的职责,教育未成年子女在日常生活中遵守交通规则。同时,家长们也要注意保管好自家电动自行车辆及钥匙,不能将电动自行车交给未成年人驾驶。

  郑报全媒体记者 鲁燕 通讯员 苏松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