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映象网-东方今报

  【严格】 非法带鞭炮也将被罚款

  《意见稿》规定,在禁放区域内燃放烟花爆竹,或者以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市、区公安机关责令停止燃放,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造成国家、集体或他人人身财产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除了燃放烟花爆竹外,禁放区域内也禁止烟花爆竹的生产、经营和储存。经由道路运输烟花爆竹的,应当依法经公安机关许可,并遵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与《条例》相比,《意见稿》增加了对于携带、邮寄烟花爆竹行为的罚则:邮寄烟花爆竹或者在托运行李、包裹、邮件中夹带烟花爆竹的行为,由市、区公安机关没收非法携带、邮寄、夹带的烟花爆竹,可以并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新点】 禁放要靠“网格化”

  《意见稿》将查处违法燃放烟花爆竹行为的责任给了公安机关。事实上,此前郑州市“禁放”的年代,民警也是查处责任主体,但由于“现行”难抓、燃放人数多等因素,查处的效果并不理想。

  郑州市民李女士就表示,政府出台了禁放的规定,但如果查处效果跟不上,禁放规定也就只能是一纸空文。

  也许是考虑到了市民的担心,《意见稿》专门列入了“将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工作纳入网格化管理”的内容,要求禁放区域内的区人民政府和管理委员会及其有关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教育、引导和督促本辖区内的单位和个人遵守禁放规定。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社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及物业服务企业、社区网格员,应当做好本单位、本辖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工作。

  郑州市、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还应当建立并落实以上单位、社区网格员履行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工作职责的责任制及考核问责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