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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被告人刘某松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

  义马市人民法院一审审理查明:2014年12月至2015年3月,被告人刘某松实际控股经营义马市静雅洗浴中心、义马市泰山金曌福超市、义马市盛世收藏有限公司。其间,被告人刘某松共拖欠在上述三单位工作的茹某某等50余名被害人工资99248元。被害人多次向刘某松讨要,刘某松有能力支付而拒不支付。2015年3月12日,义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向刘某松下达限期整改指令书,但刘某松逾期仍未支付。在本案提起公诉前,刘某松支付了拖欠工人的全部工资。

  法院判决认为,被告人刘某松有能力支付而拒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刘某松到案后认罪悔罪,且在提起公诉前已全部支付被害人劳动报酬,依法可从轻处罚。故法院依法以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判处刘某松拘役4个月,缓刑6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

  被告人张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

  镇平县人民法院一审审理查明:2011年8月17日,被告人张某与镇平县石佛寺玉雕城签订土建包工合同,并组织农民工进场施工,工程于2012年下半年结束。经双方结算,石佛寺玉雕城已付给张某工程款100余万元。但张某在支付农民工部分工资后,仍恶意拖欠张某松等19名农民工工资101816元,经农民工多次追讨,张某拒不支付,且更换手机号码,逃匿到甘肃兰州等地,逃避支付。镇平县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于2013年3月7日书面责令张某支付所拖欠的工资,张某仍不支付。2014年9月30日,张某被公安机关抓获。本案审理过程中,张某亲属已代为清偿全部农民工工资,张某松等19名农民工对张某予以谅解。

  法院于2015年2月5日作出一审判决,认为被告人张某以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且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张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认罪态度好,并支付了拖欠农民工的全部工资,取得了农民工的谅解,依法可从轻处罚。故法院依法以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判处张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5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