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映象网-东方今报

  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2014年1月,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布消息称,检方对连霍高速三门峡义昌大桥“2·1”爆炸垮塌案提起公诉,法院已受理,将于2月中旬在三门峡中院开庭。被公诉的8名被告人涉及非法制造爆炸物罪、假冒注册商标罪、危险物品肇事罪等3项罪名。

  2015年11月12日,三门峡中院作出一审判决,认定被告人张根林、薛运芳、翟工厂犯非法制造爆炸物罪和假冒注册商标罪,数罪并罚,分别判处张根林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判处薛运芳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判处翟工厂有期徒刑十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

  被告人郭转玲、唐进虎、唐雪琴犯危险物品肇事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有期徒刑三年、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被告人唐振生犯危险物品肇事罪,免予刑事处罚;被告人张保林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张根林、薛运芳、翟工厂、郭转玲不服,分别提出上诉。

  昨天,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二审宣判,一审判决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遂依法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并依法核准对被告人张根林的死缓判决。

  ■法官说法

  明知违法还生产 造成大量伤亡“罪很重”

  主审法官认为,上诉人张根林、薛运芳、翟工厂三人都不具有烟花爆竹从业资格,为牟取非法利益,明知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属于高危行业,明知生产的黑火药、烟火药具有爆炸性,明知烟花爆竹的生产经营受到国家严格管控,仍雇用、组织不具有从业资格的人员进行超标准、超范围生产,并为生产经营活动创造条件、提供帮助,他们的行为已经构成非法制造爆炸物罪。

  而且,他们生产的“土地雷”没按国家规定进行质量检验、销售备案和运输审批,导致这批货在运输途中发生爆炸,造成大量人员伤亡和重大财产损失,情节严重。

  其中,张根林所犯罪行最严重,但鉴于他不是“土地雷”的直接生产者和组织运输者,法院对他判处死刑,可不立即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