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映象网-东方今报
洗脚票、大货车过路费也报 家人台湾游也报
五年间,朱耀辉报销的“发票”,有的来自日常消费,有的通过秘书收集而来。而且,在报销过程中,曾被登封市卫生局财务人员发现,“其中有假发票、大货车过路费、洗脚票和外地发票”。
2011年至2014年,朱耀辉在任登封市人民政府副市长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多次要求登封市卫生局为他报销发票,共计109442元。登封市卫生局局长景某乙证明,他在任时,朱耀辉一共在卫生局报销过四次发票,总共报销了八万多块钱。
“前两次是我到朱耀辉办公室汇报工作时,他给了我一些发票,让在卫生局报销,5万多元。我把票给卫生局财务科的科长刘某甲,说是领导的票,后来两次我让给朱耀辉报的票做个记号。”景某乙说。
其间,刘某甲曾多次跟景某乙说,朱耀辉给的票中有假发票、洗脚票等没办法报销。不过,景某乙还是指示刘某甲“给领导的票报了”。
2013年至2014年,朱耀辉拿到登封市少林武僧文武学校的7万元发票无法报销,由该校校长个人垫付。2013年7月份,朱耀辉让登封市少林武僧文武学校校长安排他的家人到台湾旅游,共花费43300元。在文武学校报销的票据中,这些花销是在日常的消费中,如购买物品、请亲戚朋友吃饭等产生的票据。
[判决]一审判10年零6个月 二审改判4年
2015年10月12日,河南省荥阳市人民法院一审作出刑事判决,认定朱耀辉犯受贿罪,非法所得赃款49.3万余元依法予以追缴;判处有期徒刑10年零6个月,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3万元。
判决作出后,原公诉机关荥阳市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抗诉意见是判决量刑不当,因法律发生变化,需依法对量刑作出调整。
朱耀辉不服判决,提出上诉。朱耀辉上诉及其辩护人辩护称,朱耀辉构成自首,不属于索贿,用于公务支出的费用应当核减,朱耀辉与登封市少林武僧文武学校校长之间属于人情往来不属于犯罪,原判量刑过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