映象网开封讯(记者 崔学庆 见习记者 何桂鸿)3月14日,在开封市消费者协会、开封市工商局联合举办3.15纪念活动新闻发布会上,开封市消协常务副会长柳玉民公布了2015年度侵害消费者权益的十大典型案件。
1、开封市杞县马站伟五金电料门市部销售不合格电热锅致消费者伤害案
2015年6月25日,消费者汤女士在杞县南关马站伟五金电料门市部(以下简称“门市部”)购买电热锅一台,型号为“南北多星”牌TS2100W,价格85元。在使用了大约十天后,发现电热锅的电源线起热、发软,并且手触锅体有酥麻感。因担心有安全隐患,于是找门市部要求退换,但门市部只同意维修。在反复经过两次维修、更换了部分零部件后,该电热锅继续使用。8月24日中午,汤女士在正常操作使用该锅时被电击倒,造成左手被烧伤,并伴有全身多处疼痛以及四肢屈伸无力。汤女士被送往杞县人民医院治疗,后因病情严重被转至开封解放军155医院急救中心重症监护室继续治疗。
汤女士的亲属与该门市部协商赔偿问题未果,遂投诉至杞县消费者协会。杞县消费者协会及工商局执法人员依法对消费者所购买的电热锅送检验机构进行了检验,经检验判定:电热锅质量不合格。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之规定,电热锅销售者马站伟五金电料门市部对消费者应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经杞县消费者协会调解,最终杞县南关马站伟五金电料门市部赔
偿消费者医疗费、交通费、护理费、误工费等费用共计35000元。同时,杞县工商局依法对该门市部销售不合格电热锅的行为进行了查处。
2、开封天时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使用外购配件侵害消费者权益案
2015年2月5日,开封市工商局专业分局交通运输管理所投诉站接到消费者投诉,称开封天时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时公司”)在给自己的汽车进行维修时,没有按照双方约定使用原厂配件,且其更换的配件在7天内出现断裂情况。 开封市工商局专业分局交通运输管理所投诉站受理该投诉后,执法人员针对配件问题在汽车公司现场提取了维修该汽车使用的配件进货单、销售单、进货收据和当事人双方签订的维修合同,并经多方调查取证。最终查明,为了维修汽车,天时公司从郑州某汽配城购买了29个非原厂配件安装到了曹某汽车上,最终确定了该公司使用外购配件充当与消费者约定的原厂配件进行维修的事实。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在商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所指情形。已构成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行为。
经依法调解协商,天时公司对消费者进行了赔偿。同时开封市工商局专业分局依法对该公司做出没收违法所得1589元、罚款12712元的行政处罚。
3、开封市中兴楼饭店未按约定提供服务给消费者造成损失案
2015年10月19日消费者金女士在开封东郊中兴楼饭店预订了五桌回门宴席,订桌时饭店承诺送酒,等宴席即将开桌时饭店却没有送酒,并告知金女士家人说是酒是厂家搞活动送的,要求消费者提供新郎新娘的结婚证及身份证复印件。当时金女士家宾客已经到齐却因没有招待酒迟迟不能开席,就向饭店方提出现在客人已经到齐等事情办下来再送证件,催促先赶紧送酒开桌,宴席结束后再送证件。而此时饭店负责人却又答复说酒要等一个小时以后才能送到,消费者迫于无奈只好又从其它地方购买了几箱酒,回门宴才得以顺利举行。
消费者对饭店方如此不讲诚信的行为极为愤慨,遂于10月22日向开封市消费者协会进行投诉。开封市工商局顺河分局曹门关工商所投诉站接投诉后迅速展开调查。经查明:饭店在向消费者提供餐饮服务时确实存在违反约定的事实,违反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六条第二款中“经营者和消费者有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之规定。
经开封市工商局顺河分局曹门关工商所投诉站调解,最终饭店向金女士赔礼道歉并赔偿现金8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