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2月,郭某向耿某借款220000元,约定两个月后还本付息。此后虽经耿某多次催要,郭某始终未偿还借款。2016年,耿某将郭某诉至兰考县法院,请求法院判令被告郭某还本付息。兰考县法院依法判决被告郭某偿还原告耿某借款220000元及利息,利息按年利率24%计算,计算时间为借款日至借款还清之日。

  因郭某拒不履行法院判决,2017年4月,耿某申请了强制执行。执行干警向被执行人郭某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签收文书后,郭某拒不报告财产。5月底,因拒不报告财产,郭某被司法拘留。被拘留期间,郭某辩称自己不是实际用款人,不应负还款义务,因此不会履行法院判决。6月份,因拒不履行法院判决,郭某再次被司法拘留。此时,被执行人郭某开始讨价还价,声称仅可以支付申请人耿某5万元借款,其他借款应当由法院找实际用款人偿还。

  拘留被执行人郭某期间,兰考县法院通过查询,发现郭某名下银行流水有大额资金流动,在移交公安机关未被立案的情况下,申请人耿某提起了刑事自诉。得知缴清执行款、获得申请人谅解可以被减轻或者免于刑罚,被告郭某主动履行了还款义务,并积极请求获得原告耿某的谅解。2017年8月,在一审宣判前,被告郭某当庭自愿认罪,与自诉人达成和解协议,并全部履行执行义务,兰考县法院依法从轻判决,判决被告郭某免于刑事处罚。

  兰考县法院刑庭副庭长马俊超认为,对该案从轻判决,是兰考县法院释放出“抗拒执行严厉打击,主动履行法院判决从轻判处”的信号,对被执行人判刑是打击拒执犯罪的司法手段,而非目的。因此,以该案为典型,引导更多被执行人履行法定义务,助力基本解决执行难,是具有积极社会意义、法律意义的。

  兰考县法院 单彦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