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26日,河南公安交警总队召开第22个“交通违法曝光”新闻通气会,公布了2017年河南省发生的22起亡人道路交通事故被追究主体责任(即重大责任事故罪)的情况,以及4起货车故意遮挡、污损号牌的典型违法案例。

  在今天通气会上曝光的22起事故中,肇事车辆货车占68%、大客车占27%、校车占5%,这些肇事的车辆在事故中均负全部或主要责任。公安交通管理部门除依法追究肇事驾驶人的法律责任外,按照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展开主体责任追究,依法追究了22起事故中肇事客车、货车、校车所属企业(学校)的39名法人、经理、安全员、GPS调度员,以及车主的刑事责任,其中1人已被判处实刑,其余人员均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正在追责中。

河南省公安厅交警总队副总队长苗雨露河南省公安厅交警总队副总队长苗雨露
河南省公安厅交警总队宣传支队支队长马二京河南省公安厅交警总队宣传支队支队长马二京

  河南公安交警总队发言人在会上强调,今后凡发生涉及客车、货车、危险化学品运输车、校车的亡人道路交通事故,河南公安交管部门不仅要追究肇事驾驶人的法律责任,对负有主要及以上事故责任的道路交通运输企业或学校负责人、工作人员及车主等,也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等法律法规,严肃追究其交通安全主体责任,直至刑事责任。

  同时,河南公安交警总队也希望全省道路交通运输企业、学校引以为戒,举一反三,严格落实交通安全主体责任,依法依规管理好所属车辆及驾驶人,全力确保广大司乘人员及学生的出行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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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道路运输企业相关人员重大责任事故罪的立案标准

  (1)标准

  道路运输企业相关管理人员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并且其违法行为和事故的发生具有因果关系,且在事故的发生中起相当作用并构成犯罪的,依法按照重大责任罪或者其他相关罪名追究其刑事责任。依照主体责任不同,事故车辆驾驶人涉嫌交通肇事罪,道路运输企业主要负责人、主管安全的负责人、安检员、监控员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

  造成死亡一人以上,或者重伤三人以上,或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一百万元以上道路交通安全事故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第八条“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一)造成死亡一人以上,或者重伤三人以上;(二)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五十万元以上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生产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5〕22号)等相关法律规定,以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等相关罪名立案调查追诉。

  (2)几种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追究道路运输企业主要负责人的责任:

  1、未执行保障道路交通安全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未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制定并认真执行本单位的安全制度,未建立道路交通安全工作机构,配备交通安全专职人员的;

  2、未向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的机动车辆及其它有关安全设施设备的;

  3、聘用未经道路交通安全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对驾驶人员未进行资格审查和道路交通安全业务技术培训的;

  4、未按照有关规定配备足够的驾驶人员,导致疲劳驾驶的;

  5、未使用符合标准的监控平台、监控平台未联入联网联控系统,未建立交通违法动态信息处理制度,未按规定配备专职监控人员的;

  6、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的;

  7、其它未履行职责的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追究道路运输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责任:

  1、未教育和督促从业人员执行本单位的安全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未向从业人员如实告知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以及事故应急措施的;

  2、使用报废的、擅自改装的和其他不符合国家规定的车辆从事道路运输的;

  3、客运车辆从客运场站发车时载客超过额定乘员的;

  4、未按规定上传道路运输车辆动态信息,未有效执行交通违法动态信息处理制度;

  5、其它未履行职责的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追究道路运输企业车辆安检员的责任:

  1、安检员未认真履行职责,未执行本单位的安全检查制度的;

  2、未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机动车的例行保养、例行安全检查,致使存在安全隐患的机动车上路行驶的;

  3、其它未履行职责的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追究道路运输企业监控员的责任:

  1、未按规定分析、处理车辆行驶动态信息,纠正车辆离线情况,凌晨2点至5点违法行驶情况的;未提醒驾驶员纠正超速行驶、疲劳驾驶等违法行为,并记录存档至动态监控台账的;对经提醒仍然继续违法驾驶的驾驶员,未及时向企业安全管理机构报告的;

  2、破坏卫星定位装置以及人为干扰、屏蔽卫星定位装置信号的;未按要求保存及伪造、篡改、删除车辆动态监控数据的;

  3、未落实监控员岗位职责等其它未履行职责的情形。

  道路运输企业有其他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情形,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依法追究其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