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平原晚报

  河南省辉县市一家购物广场开业庆典,江苏省一间民房倒塌致使两死三伤。这看似毫无关联的两者,因为一枚飘失的气球,拉开了一场长达两年、距离700余公里的诉讼之战。

  “这份发回原法院重审的法律文书,让我们再次看到了希望。”2016年12月23日,河南安邦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邦公司)、辉县市金城量贩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城量贩)负责人收到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下达的民事裁定书后,脸上露出了欣慰的笑容。

  两家公司收到千里之外的法院传票

  这场旷日持久的纷争还要追溯到2014年。当年11月15日上午,在辉县市城区金城量贩所属购物广场冀祥店前人潮涌动,由安邦公司组织的开业现场庆典活动在雨中完美收官。令人错愕的是,半年之后,两家公司分别收到了来自700公里外的江苏省滨海县人民法院的传票。

  2014年11月21日,在江苏省滨海县天场镇绿杨村,年仅8岁的赵铭在家门前捡拾到一个直径约两米的气球,好奇的他便将气球存放在家中玩耍。这枚气球下方系着的红色宣传条幅上印有“热烈庆祝金城购物广场冀祥店盛大开业”字样,与安邦公司制作的开业录像中的条幅一致。

  2014年12月11日17时30分许,赵铭和母亲、弟弟及两个堂妹在自家屋内玩耍时,房屋突然发生倒塌,母亲刘菊、赵铭、赵帅、赵娅、赵晶5人应声被埋压在屋内。尽管周围邻居、民警和消防人员全力施救,但赵帅、赵晶两名幼童因伤势过重而死亡,其余3人严重受伤。

  伤者及死者家属作为原告认为房屋倒塌是由于气球爆炸所致,而安邦公司和金城量贩是该气球的所有和使用者,在施放气球时违反了《施放气球管理办法》的规定,致使两人死亡,3人受伤。为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原告向法院起诉,请求判令安邦公司和金城量贩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一审判定两被告应承担赔偿责任

  2015年7月,江苏省滨海县人民法院受理了该案。2016年1月、4月,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审理中,原告向法院提出诉讼保全申请,该院做出民事裁定书,对被告安邦公司、金城量贩价值160万元的财产予以查封。

  滨海县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该案是高度危险物遗失造成的损害,两被告应承担赔偿责任。根据相关规定,利用气球开展各种活动的单位和个人,不得使用无《施放气球资质证》的单位施放气球。被告安邦公司没有施放气球的资质,被告金城量贩没有尽到审查义务,具有一定过错,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同时,法院认为,原告刘菊、赵升、赵琳、魏翠作为监护人,对小孩捡拾气球放在屋里玩耍的行为,没有尽到监护职责,应减轻两被告的赔偿责任。衡平案件的实际情况,应由原告自行承担40%的责任。最终,滨海县人民法院判定两被告连带赔偿原告(两死者)49.28万元,被告安邦公司赔偿原告(3名伤者)22.4万元,被告金城量贩赔偿原告(3名伤者)14.9万元。

  中级法院撤销一审民事判决,发回原法院重审

  面对一审判决结果,安邦公司、金城量贩两公司负责人难以接受,两公司不服滨海县人民法院民事判决,向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两公司在上诉书中称,事发后,滨海县刑警队在对受害者邻居、房屋建造负责人所做的笔录中,都曾提到倒塌的这面平房为两年前所接,当时少垒了一道承重墙,选择在房屋中部墙上掏出了一个槽来搭建楼板。

  “其间,当地文广局新闻曾报道了农民自建房房顶脱落造成两死3伤,网上也有报道事发之后,当地镇政府吸取血的教训,对全镇危房进行了全面大排查,避免类似事件再次发生。”安邦公司负责人王海运告诉记者。

  安邦公司、金城量贩两公司负责人表示,在收集证据中,伤者曾转诊至上海第六人民医院。其间,在东方卫视录制的《急诊室故事》中,被上诉人接受治疗时曾向医护人员回答房屋倒塌是结构不合理造成的。两公司认为,笔录、视频符合证据的合法性,关联性和客观性,被上诉人受到的人身损害与房屋违反力学原理,自身结构存在问题有关。

  从原审法院调取的公安机关卷宗材料显示,现场残留气球碎片较为完整。上诉方认为,从逻辑层面来看,这不符合气球爆炸的残骸形状。如果是气球爆炸所致,应对现场5名死伤者造成严重的烧灼伤,但从医院出具的死亡证明、诊断证明、治疗费用中,并未发现烧灼伤及证据。因此,房屋倒塌是否是气球造成的这一因果关系,需要专业的司法鉴定机构来确认。

  2016年12月15日,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这起遗失、抛弃高度危险物损害责任纠纷案进行了审理。法院审理认为,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撤销江苏省滨海县人民法院的民事判决,将该案发回滨海县人民法院重审。

  离奇案诉讼拉锯战仍在上演 悲剧再次警惕世人

  两年来,死伤者家属承受着巨大的不幸,为维权奔波。王海运告诉记者,两家公司负责人连续7次往返于辉县、江苏两地,身心疲惫。跨越700余公里成了被告,这离奇的经历在街头巷尾被议论,公司声誉受到影响。尤其是财产被查封后,两家公司经营更是备受干扰。“对于原告家庭遭受的不幸,我们深感怜悯,公司也会积极配合参与调查、庭审,我们始终相信司法公正,积极应诉。”

  700公里,7次往返,1份判决书,两份裁定。然而,这并不是终点。气球内装的是不是氢气?气球是否爆炸?若是气球爆炸为何没有造成人员烧灼伤?这些疑问等待着一一查明。因此,案件被发回滨海县人民法院重审的结果,在全程参与案件庭审活动的河南师大方正律师事务所律师周国相的预判中。

  重审程序即将开始,周国相表示,身为一名司法从业人员,自己会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为企业提供合理的法律意见,鼓励企业积极应诉,通过司法审判活动,查明法律事实。“更希望通过这起离奇案件,给社会各界带来警示和反思,避免此类悲剧的再次发生。”

  目前,此案仍在进一步审理之中。(文中原告、死者均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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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4年12月16日,中国气象局发布《施放气球管理办法》(简称《办法》),自2005年2月1日起施行。《办法》所称的气球,包括无人驾驶自由气球和系留气球。系留气球是指系留于地面物体上、直径大于1.8米或者体积容量大于3.2立方米、轻于空气的充气物体。

  《办法》第二章第六条规定,对施放气球单位实行资质认定制度。未按规定取得《施放气球资质证》的单位不得从事施放气球的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