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部门:

  《河南省县城规划建设导则》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6年12月24日

  河南省县城规划建设导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制定目的。

  为提高县城、县级市(以下统称县城)的规划、建设和管理水平,完善县城服务功能,提升县城品质和综合承载能力,打造景致优美、宜居宜业的城市环境,塑造富有浓郁地方特色的城市风貌,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全省实际,制定本导则。

  第二条 县城地位和作用。

  县城是联结城乡的重要纽带,是现代城镇体系中的重要节点,是统筹城乡、吸纳农村人口就近转移、推进以人为核心的新型城镇化发展的重要载体,是促进县域工业化、信息化、城镇化、农业现代化同步发展的重要平台。加强县城规划建设,对推进我省新型城镇化发展,打造富强河南、文明河南、平安河南、美丽河南,实现中原崛起、河南振兴、富民强省具有重要战略意义。

  第三条 总体要求。

  县城规划建设要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中央城镇化工作会议和中央省委城市工作会议精神,以及《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中共河南省委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工作的意见》(豫发〔2016〕17号),牢固树立和贯彻落实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坚持以人为本、科学发展、改革创新、依法治市,尊重和顺应城市发展规律,以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和新型城镇化建设为核心,按照生产空间集约高效、生活空间宜居适度、生态空间山清水秀的总体要求,坚持城市基础设施现代化、公共服务均等化、城市风貌特色化的基本取向,着力转变城市发展方式、着力塑造特色风貌、着力提升环境质量、着力创新管理服务,使县城在推进新型城镇化中发挥更大作用。

  第四条 发展目标。

  到2020年,县城功能基本完善,整体面貌显著改善,以建设一流县城为目标,建成一批规模适度、布局合理、设施完善、生态宜居、特色明显的现代化城市;全省县城人口占县域人口的30%—40%,县城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达到全国平均水平,建成区绿地率达到34%,绿化覆盖率达到39%,人均公园绿地面积达到10平方米,90%以上的县城达到省级园林县城标准,70%左右的县城达到省级文明县城标准,形成县城规划建设管理长效机制。

  到2030年,所有县城达到“布局合理、设施完善、环境优美、绿色生态、宜居宜业、特色鲜明”的美丽县城建设要求;县城人口占县域人口的40%—50%,县城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达到现代化城市标准,将所有县城打造成有序建设、适度开发、高效运行、和谐宜居、富有活力、各具特色的现代化中小城市,让人民生活更美好,居民生活的满意度和幸福感全面提升。

  第五条 遵循原则。

  ——产城融合。遵循工业化、城镇化发展规律,大力发展先进制造业和现代服务业,以产兴城,依城促产,实现产业集聚区、商务中心区(特色商业区)与中心城区资源共享、设施配套、功能互补、融合发展,增强县城活力。

  ——城乡协调。推动体制、机制和管理创新,吸引产业、资本、人口等要素向县城集聚,促进农村转移人口就近市民化。积极推进县城基础设施向农村延伸、公共服务向农村覆盖、现代文明向农村辐射,形成城乡互动、以城带乡的格局,增强县城辐射力。

  ——生态宜居。树立以人为本、尊重自然、绿色低碳的理念,保护自然生态环境,加强基础设施、公共服务、生态环保等项目建设,促进县城建设模式科学转型,着力打造宜居温馨的幸福家园,增强县城吸引力。

  ——特色彰显。城市布局和建筑风貌设计应充分体现地域特色、民族特点和时代特征,注重自然文化资源保护和历史文化传承,提升建设品位,彰显中原文化特色,增强县城魅力。

  第二章 规划编制

  第六条 规划编制体系。

  县城应编制县(市)城乡总体规划、专项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和城市设计,建立以总体规划为统领,控制性详细规划、专项规划和城市设计等层次齐全、体系完善、结构合理的城乡规划体系。

  第七条 多规合一。

  县(市)政府应按照空间规划体制改革要求,建立县(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城乡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生态环境保护规划等“多规合一”的体制机制,通过“五定”(定性、定量、定形、定界、定策),实现“五统一”(统一发展目标、统一技术指标、统一空间坐标、统一图例标准、统一实施平台),实现各类规划有机衔接,建立健全覆盖城乡、事权清晰、上下衔接的空间规划体系。着重加强城乡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衔接,推进两图合一。

  第八条 城乡总体规划。

  县城应按照城乡一体、覆盖全域的要求,编制城乡总体规划,对县域内每一寸土地都要提出规划控制要求。把以人为本、尊重自然、传承历史、绿色低碳等理念融入规划全过程,增强规划的前瞻性、严肃性和连续性。城乡总体规划应根据资源禀赋和环境承载能力,结合山、水、林、田等自然地形地貌,坚持人口与土地规模相匹配,统筹生产、生活、生态三大空间布局,合理确定城镇规模,划定城镇增长边界,优化城镇空间布局和形态功能,明确城乡建设约束性指标,实现城乡规划一张图、空间全覆盖、建设一盘棋。县城现行的城市总体规划不符合上述要求的,应进行修编。

  第九条 县城规划布局。

  县城规划应遵循城市发展规律,结合资源环境承载能力,以满足经济发展和城镇化发展的需要为目标,贯彻城市发展中人与自然、社会和谐共生的理念,坚持组团式、复合型、紧凑型、内涵式的增长模式,实现集约、节约的精明增长。

  县城布局应统筹考虑新区与旧区、生活区与产业区、建设空间与生态空间的关系,保护和利用山水、田园格局,坚持慎挖山、不填湖、少砍树,结合地形地貌、河湖水系、自然生态、地质灾害防御、重大设施廊道控制、空间布局演进特征等因素,按照“依山就势、疏密有度、错落有致、显山露水、通风透气”的要求,确定城区空间结构和形态。城区用地应按照集约紧凑、功能配套、职住平衡的要求,合理布局多功能复合的混合用地。统筹地上、地下空间综合利用,建设以地下市政设施为基础,地下停车、地下商业、公共服务、工业仓储、人民防空等空间为补充的地下空间体系。

  第十条 专项规划。

  县城应依据总体规划,及时编制覆盖城乡的综合交通、海绵城市、综合管廊、防洪、供水、排水防涝、燃气、供热、绿地系统、环境卫生、电力、通信信息、教育、医疗卫生等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人民防空、综合防灾、地下空间利用等专项规划,并根据专项规划建立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建设项目库,明确近期建设重点和重大建设项目。

  第十一条 城市设计。

  县城应加强城市设计,从整体平面和立体空间上统筹城市建筑布局,协调城市景观风貌,体现城市地域特征、民族特色和时代风貌,并将城市设计纳入县城规划、设计、建设和管理全过程。

  编制城乡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应同步编制总体城市设计和区段城市设计;已批准的城乡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未同步编制城市设计的,应在规划批准后一年内补充编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