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起看似普通的交通事故,为何检察机关要以故意杀人罪对犯罪嫌疑人批准逮捕?

  2018年3月1日,60岁的王大爷驾驶电动三轮车带着老伴,陪明天要过7岁生日的孙子去买玩具。行驶到许昌市襄城县一十字路口时,被犯罪嫌疑人阮某驾驶的机动三轮汽车撞翻在地。

  眼看孩子伤得很重,阮某喊着:“抓紧时间上车,去医院!”王大爷赶忙抱起孩子坐上了阮某的汽车。车上除了老人和孩子,还有阮某的同伴邢某、苏某。三人口是心非,嘴上说要送孩子去襄城县人民医院抢救,车辆却背道而驰,越跑越远。中途趁老人不备,扔掉了王大爷的手机。行驶到一偏僻村庄时,阮某、邢某、苏某索性趁老人带着孩子下车方便时,驾车逃离。7岁的孩子最终在就医前伤重而亡。

  3月9日,公安机关按照未检程序以交通肇事犯罪提请审查逮捕犯罪嫌疑人阮某、苏某。

  漯河市郾城区检察院受理此案后,案件承办人万璐认真分析案情,认为阮某三人在事故发生后,舍近求远,没有及时将孩子送往医院,半路扔掉手机以及最终遗弃的行为,既没有履行抢救伤员的义务,还剥夺了王某及孩子自救、获得帮助的最后一丝希望,应定性为故意杀人犯罪。

  但问题的关键在于,阮某三人的一系列行为与孩子的死亡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也就是说,如果孩子得到及时救助、医疗条件足够好,是否有存活的希望。如果有,哪怕存活几率只有百分之一,阮、苏、邢三人就无权剥夺,其后续的不送医院、扔手机、半路遗弃行为就是放任孩子的死亡,应当认定故意杀人罪;反之,如果车辆碰撞造成的伤势过重,无论如何抢救,都完全没有存活希望,阮、苏、邢三人的后续行为看似严重,实际上已经失去了评价意义,与孩子死亡这一危害后果之间没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那这个案件就是普通的交通肇事。

  交通肇事与故意杀人,天壤之别。如果这个案件仅仅定性为一起普通的交通肇事,过失犯罪没有共犯,只能追究司机阮某一个人的责任,且量刑也偏低。案件如果这样处理,不仅放纵了犯罪,对死去的孩子及其家人在思想上、感情上、经济上都极不公平。

  万璐在对案件事实、适用法律进行逐条梳理后,对该案公安机关移送认定的罪名产生异议。提请逮捕案件只有7天期限,办案人员立即与公安机关承办人交换意见,提出建议,要求公安机关对案件中影响定性的关键问题——如果及时、积极、最大化救助孩子是否有存活希望提交法医作出专业化分析和判断,以便准确定性、最大程度上维护当事人权益。

  由于案件涉及医学专业问题,卷宗材料孩子尸检报告中对其碰撞造成的伤情有详细记载,万璐就该伤情亲自与法医沟通,并向市权威医学专家进行请教和咨询,最终法医出具了“根据其损伤的部位、程度等分析,及时救治有可能存活”的结论。同时,就该案向市院公诉部门作了汇报,详细阐明了观点以及正在进行的工作,得到了市院公诉处的认可和支持。

  3月15日,郾城区检察院以故意杀人罪批准逮捕阮某、苏某, 3月27日,追加逮捕犯罪嫌疑人邢某。

  来源:漯河市人民检察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