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绿色郑州
根据我市空气质量会商意见,预计我市空气质量2月21日—2月22为重度污染,2月23日—2月24日可能出现重度或严重污染过程,按照《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郑州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2018年修订)的通知》(郑政文〔2018〕177号),经市政府研究决定,于2月21日22时将重污染天气Ⅱ级响应调整为Ⅰ级响应。
Ⅰ级应急响应减排措施
(一)健康防护措施
1。儿童、老年人、住院患者和患有心脑血管、呼吸系统等疾
病的易感人群留在室内,确需外出的,应当采取防护措施;一般人群避免户外活动,如不可避免,应当采取防护措施。
2。医疗机构增设相关疾病门诊、急诊,增加医护人员,24小时值班。
3。停止所有户外大型活动。
(二)建议性应急措施
1。幼儿园、中小学采取相应防护措施。
2。倡导企事业单位可根据重污染天气实际情况、应急强制响应措施,采取调休、错峰上下班、远程办公等弹性工作制。
3。倡导公众绿色出行,鼓励公众尽量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或电动汽车等方式出行;驻车及时熄火,减少车辆原地怠速运行时间。
4。生产过程中排放大气污染物的企事业单位、各类工地等,自觉调整生产工期,减少涂料、油漆、溶剂等含挥发性有机物的原材料及产品的使用;可在达标排放的基础上提高污染治理设施效率,调整有大气污染物排放生产工艺的运行时间,主动减少大气污染物排放量。
(三)强制性应急措施
1。扬尘源及其他面源减排措施。
对城区主次干道、城乡结合部道路、重要国道省道市道县道在日常道路保洁频次的基础上,增加吸尘、清扫等防治扬尘作业4次(非冰冻期)。
牵头单位:市城管局、市交通局
责任单位:各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
2。工业污染源减排措施。
(1)增加对重点大气污染源的执法检查频次,对重点污染源实施驻厂监管,对治理设施不能有效运行的,依法提请当地政府采取关停措施。
牵头单位:市生态环境局
责任单位:各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
(2)工业企业按照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行业“一厂一策”停限产措施红色预警或错峰生产要求,从严实施停产或限产。
牵头单位:市生态环境局、市工信局
责任单位:各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
3。移动源减排措施。
(1)全市停止渣土、水泥罐车、物料运输(市政府批准的应急抢险工程,且持有“红警通行证”的除外)。
牵头单位:市城管局
责任单位:各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公安局、市交通局、市城乡建设局、市生态环境局
(2)全市非道路移动机械(含装载机、平地机、挖掘机、压路机、铺路机、叉车等)停止使用(经市政府、市环境攻坚办批准的允许红色管控期间可以正常生产、施工的的企业、应急抢险工程和电动非道路移动机械除外)。
牵头单位:市生态环境局
配合单位:各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城乡建设局、市城管局、市工信局、市市场发展局、市物流口岸局
(3)加大公交、地铁运力保障,加密营运班次,延长营运时间,增加清洁能源公交车的使用,倡导市民绿色出行。
责任单位:市交通局
(4)全市钢铁、建材、焦化、有色、化工、矿山、大型批发市场和物流园区等涉及大宗物料运输的重点用车企业,原则上不允许柴油货车进出厂区(经市政府批准的保证安全生产、运输民生保障物资或特殊需求产品,且持有“红色通行证”的除外,但要使用国五及以上排放标准的车辆)。重点企业和单位在应急管控期间要每日登记所有柴油货车进出情况,保留视频监控记录三个月以上。
牵头单位:市工信局、市市场发展局、市物流口岸局
配合单位:市公安局、市交通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生态环境局
责任单位:各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
4。其他污染源减排措施。
(1)全市所有工地停止施工(经市政府批准的应急抢险工程除外),裸露场地应当增加洒水降尘频次。
牵头单位:市城管局
责任单位:各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控尘办、市城乡建设局、市交通局、市园林局、市水利局、市轨道公司
(2)有RTO处理工艺的汽车、空调、电子机械设备等制造企业要加强VOCs治理设施运行维护,达标排放,并尽量减少污染物排放量。
环保部门及辖区政府要加强监管,充分发挥“三员”作用,排放超标的依法实施停产。
牵头单位:市生态环境局
责任单位:各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
(3)充分发挥社区居委会(村委会)以及环境监管网格员作用,严查“无煤化”区域散煤使用反弹等问题。在不具备清洁取暖条件的农村地区,确保使用洁净型煤。
牵头单位: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责任单位:市城管局、市生态环境局,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
(4)加强执法检查,禁止农作物秸秆露天焚烧;禁止露天烧烤和垃圾焚烧,未按要求安装油烟净化设施的餐饮单位停业;禁止燃放烟花爆竹。露天堆放的散装物料全部苫盖,在非冰冻期内增加洒水频次。
牵头单位:市禁烧办、市城管局、市公安局、市工信局、市生态环境局、市城乡建设局
责任单位:各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
(5)根据气象条件采取可行的气象干预措施。
责任单位:市气象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