诈骗金额当庭起争议

  当庭,被告人赵某、蒲某、向某均表示认罪,但辩称其三人诈骗被害人的钱款为4000余元。被告人蒲某的辩护人称,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蒲某犯招摇撞骗罪没有异议,被害人陈述其被骗金额为7920元证据不足,被缴获的款项只有4020元,其中有900元属于向某,500元属于嫖资,该1400元不应当认定为被骗的款项,应予以扣除。

  法院认为,被告人赵某、蒲某、向某为谋取非法利益,冒充人民警察进行诈骗,其行为均已构成招摇撞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三被告人冒充人民警察诈骗,依法应予以从重处罚。公诉机关指控三被告人的诈骗金额为人民币7420元,仅有被害人陈述,与缴获的金额及各被告人在侦查阶段的供述等证据无法一一对应,且上述各证据所反映的金额上的差异,公诉机关提交的各被告人供述中并未提及,故法院对公诉机关指控的诈骗金额不予采纳。

  法院还认为,被告人向某在被害人报警后仍停留在案发酒店大堂,因而被抓获,且其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属自首,法院综合考虑其较好的认罪态度,依法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赵某、蒲某到派出所打听情况的行为虽然不符合自首的规定,但考虑其二人认罪态度较好,且主动配合公安机关缴回赃款,法院依法予以从轻处罚,均判决三人有期徒刑六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