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大河网-大河报

  检察员认为,关于张波、张廷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的上诉理由及辩护意见不能成立。

  第一,对主观故意的认定应当坚持主客观相一致的原则,而不能仅凭被告人的辩解。张波虽然供述只是想出气把被害人打晕,但从所持的作案工具看,张波先后使用木棍、铁锨、匕首三种作案工具;从打击的部位看,主要集中在被害人头部这一要害部位;从打击的方式看,张波持械连续打击,没有节制,张波也供述“持铁锨朝张安头上、身上乱打”;从打击的力度看,张安系严重颅脑损伤死亡;从主观心态看,张波供述“看到张安没有反应了”才停手,说明其对自己的行为造成张安的死亡结果具有主观上的明知。综上,从张波作案的具体行为到主观心态,从事实认定到法律规定,均能证明张波的杀人故意明显,杀人罪名确定无疑。

  第二,父子俩的行为构成共同犯罪。张廷不仅参与犯罪,而且与张波相互配合、协同一致,共同加害张安。张廷先与张安厮打,继而指使张波殴打张安,张廷还将张安按倒在地,又压住张安反抗,正是张廷先与张安厮打,张波才上前帮忙;正是张廷按倒压住张安,张波才能实施连续打击;正是张廷与张波的共同行为导致张安死亡结果的发生。因此,依法应以故意杀人罪的共犯论处。

  焦点二:是否构成自首?

  张波、张廷双方的辩护人认为张波事后多次打110报警应属自首。检察员认为,张波事后多次拨打110报警,检察员不持异议。但是打110不等于投案,报警不等于自首。刑法第六十七条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是自首。从张波拨打110报警的内容看,张波报的是被害人张安持刀捅伤其父亲张廷的警,而不是自己殴打致死被害人的警;从张波报警后的行为看,其看到只有民警在场时没有投案,在回家路上看到警灯闪烁时仍然没有投案,先躲藏到蔬菜大棚,后潜藏到村外舅舅家,直到被警方抓获。其既有投案的时间,也有投案的机会,能够投案而不投案,自首当然不能成立。

  法庭还围绕该案附带民事部分进行了法庭调查、法庭辩论。

  以案释法小纠纷缘何酿命案?

  整个庭审最让百名旁听者震撼的是检察员李杨“以案释法”环节中的法制宣讲。

  李杨说,上诉人张波、张廷和被害人张安本是同族兄弟叔侄,双方曾经互帮互助,有过暖暖的亲情。然而仅因两分地权属和300元的小麦赔偿款,双方争吵、谩骂、恶语相向,继而拳脚相加、持械行凶,最终酿成血案。“望着悲恸欲绝的被害人亲属和将要接受法律严惩的上诉人父子,我不禁在想:为什么一起普通的民间纠纷会演变成夺人性命的杀人案?究竟是什么让原本淳朴的农民不能控制情绪非要致人以死地?我想请各位乡亲和我一起来思考。”

  “如果我们能理性、审慎地去处理问题解决纠纷,还会出现今天这样悲惨的结局吗?”李杨的反问,让大家陷入深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