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决后,王会平提起上诉称,自己当时没将侯一娃拉跪在台阶上,也没用脚踢和用塑料管抽打侯一娃,认为本案是共同犯罪,他并非主犯且侯一娃是吊挂死亡并非打死的,他不能被判处最重的刑罚。
张伟华上诉称,当时他并没有向侯一娃脸上泼水,是给侯一娃喝水后,将剩余的水倒在侯一娃脸上给其洗脸。而且没有证据证明他打人,张伟华请求二审法院判处他无罪。
原先被泾阳县法院判处免于刑事处罚的李永利,这次被判刑三年,他上诉希望二审免予刑事处罚。
2001年4月12日,咸阳中院作出终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终审裁定仅7天决定再审 大部分人被加刑
终审裁定出来后,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除了实刑后,判处缓刑的3人可以回家了。一起案件,彻底改变了6人的命运。5名正式民警失去公职,王忠福、侯军社和华伟杰虽在缓刑期间,还是去法院办理了取保候审,当时给王忠福当保人的是其大哥王忠安。
3名缓刑罪犯也着手自己新的谋生出路。但是,故事远远没有结束。案件又发生了另外一幕。
华商报记者注意到一个司法界罕见的情景,就在咸阳中院二审裁定维持原判后仅7天,咸阳中院院长提交审委会讨论决定,对案件再次审理。
再审中,咸阳市检察院认为,原判处刑不当。6罪犯以及辩护人称原判认定部分事实有误,定罪处刑不当,请求减免或免予刑事处罚。但是咸阳中院则认为原裁定认定事实正确。
2001年11月2日,咸阳中院作出再审判决,除了维持王会平7年有期徒刑外,其他人均给予加刑。张伟华犯故意伤害罪从4年改判为有期徒刑7年;王忠福从刑讯逼供罪改判为故意伤害罪,刑罚从缓刑改判为4年有期徒刑;华伟杰从缓刑也改判成4年有期徒刑;李永利从3年有期徒刑改判4年有期徒刑;侯军社从3年缓刑改判为3年有期徒刑。
2016年3月15日,西安一位资深的法律工作者称,中院在自己终审裁定后仅7天决定再审,在司法实践中罕见。很可能当时裁定可能遇到了某种干预、检察院欲抗诉或其他因素,使得中院在很短时间内推翻自己的终审裁定。
华商报记者试图联系当时的法院院长,得知该院长已退休无法联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