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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记者 吕曈

  据《郑州晚报》报道,有网友报料称,在郑州二七广场地铁站,有位老太太行乞,除了向人要钱外,还会直接抢别人买票找的零钱。老太太不仅胆子大、敢于直接抢钱,且她每次抢的都是乘客的零钱,数额不大,大多数乘客都不愿为了三块两块钱跟一个老太太计较,能忍就忍了。

  另有网友留言称,“别的火车站也遇到过,我在自助上取票,老人也等着,我怕她抢走我的票,或者身份证,就花钱消灾了,火车站巡防是不是能管管”?不少人认为该老太太的行为已经扰乱了乘客乘坐地铁的秩序,但为了几块钱好像也构不成违法。难道法律真对此无计可施吗?

  纠缠乞讨可处以罚款

  在车站等人流量大的场所,乞讨行为较为常见。个别行乞的人还会纠缠行人,态度强硬,这种行为显然已经违反了法律规定。

  河南金学苑律师事务所律师王刘廷说,我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一条明确规定,胁迫、诱骗或者利用他人乞讨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1000元以下罚款。反复纠缠、强行讨要或者以其他滋扰他人的方式乞讨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警告。同时,郑州市2016年1月1日实施的《郑州市轨道交通条例》也明确规定包括乞讨、卖艺等10种不文明行为将被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可处20元至100元罚款。

  同时,老太太要钱不成,强抢他人零钱的行为已构成抢夺,虽因金额不大、社会危险性较低,不构成抢夺罪,但仍属于违法行为。

  假乞丐是否构成诈骗

  看到老太太行乞,不少网友回忆起自己遇到假乞丐的经历。有的乞丐本身并不穷困,他们以乞讨为业,可能比很多自食其力的工薪阶层收入还高。这些乞丐伪装出可怜的样子,利用他人的同情心营利,是否已涉嫌犯罪?

  王刘廷说,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诈骗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职业乞丐是以博取他人同情的手段获取财物,施舍的人即使怀疑乞丐身份,但也是在自愿的情况下予以施舍。而诈骗犯则目的明确,手段具有欺骗性,受害者是在完全被蒙蔽的情况下损失财产的。所以,职业乞丐和诈骗犯有本质区别,即使乞丐本身并不贫困,行乞也不应认定为诈骗。

  现实中,常见的情况是职业乞丐屡教不改,才会面临罚款和治安拘留。虽然我国曾经有过以诈骗罪处理职业乞丐的案例,但案情具有个别性,并且是以证据充足为前提的。如果公诉机关拿不出充分证据证明乞丐骗取的财物达到法定数额,仍不能认定为诈骗。

  加大管理力度是关键

  乞讨行为在很多国家都一直存在,我国并没有法律法规明令禁止乞讨,也没有制定专门的规定来约束乞讨行为。既然法律没有明令禁止,公民就享有相应的自由。

  但是,对于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甚至以犯罪形式实施的乞讨行为,地铁的管理人员、保安等有权利也有义务予以制止。相关管理人员应积极履行职责,维护地铁站秩序和安全,对于屡教不改、以纠缠方式行乞,严重扰乱公共秩序的,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安部门举报,由公安部门予以处罚。负有管理职责的部门对乞讨行为视而不见,或管理不力,就涉嫌失职失责。

  去年5月,北京市实施了《北京市轨道交通运营安全条例》,其中规定,对于乞讨和卖艺行为,运营单位有权制止,由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予以警告,并可处以5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不久以后,就有“北京地铁禁止乞讨,‘乞丐村’人去屋空”的新闻报道,虽只是劝说乞讨人员离开,并未开出一张罚单,但全覆盖巡查的效果已十分明显。因此,加大管理力度,是杜绝乞丐连要带抢现象的关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