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有效减少机动车污染物排放,持续改善我市空气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道路交通实际,市政府决定,在主城区部分区域实行机动车限行措施。现将有关事宜通告如下:

  一、限行区域

  南环路以北、中山路以西、龙江路以南、107国道以东(不含上述道路)区域内的城市道路。

二、限行时间二、限行时间

  2018年11月21日起,每周工作日7时至21时。

  三、限行规定

  (一)按机动车号牌(含临时号牌和外地号牌)最后一位阿拉伯数字(尾数为字母的,以末位数字为准),工作日每天限行两个号。

  即:星期一:限行机动车车牌尾号为1、6;

  星期二:限行机动车车牌尾号为2、7;

  星期三:限行机动车车牌尾号为3、8;

  星期四:限行机动车车牌尾号为4、9;

  星期五:限行机动车车牌尾号为5、0。

  因法定节假日放假调休而调整为周六、周日上班的,按对应调休的工作日限行。

  (二)为保障城市生产、生活正常运转,以下机动车不受上述措施限制:

  1。军车(含武警车辆)、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

  2。公交车、大中型客车、出租汽车(含巡游出租车和在我市交通部门备案的网约车辆),经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核定的单位班车和学校校车;

  3。车身外观喷涂统一标识并执行公务的行政执法车辆和道路清障专用车辆;

  4。车身外观喷涂统一标识的环卫、园林、市政、热力、供水、供电、供气、供油、通信、邮政(含报刊发行、快递)、押款、保险查勘、新闻采访、医疗废物转运、道路养护等车辆;

  5。殡仪馆的殡葬车辆;

  6。悬挂新能源汽车专用号牌的车辆;

  7。其它因工作、生产、生活需要,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备案的车辆。

  (三)各类货车除遵守以上规定外,还应遵守漯河市对货车的其他限行、禁行规定。

  四、限行期间遇有重度以上污染天气,需要启动更高级别限行交通管理措施的,另行通告。

  五、违反本通告之规定上路行驶或不按规定悬挂号牌的机动车辆,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将通过电子监控抓拍和民警路检路查,予以处罚和曝光。

  六、望广大交通参与者自觉遵守本通告之规定,提前选择交通方式,合理规划出行路线。

  特此通告。

  2018年11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