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位撞警车

  一位坐牢

  一位丧命

  酒驾之痛

  你真的能承受吗?

  ……

  冲卡、撞警车

  1月15日,新野交警大队在上港乡果园路口开展酒驾违法整治行动。20点15分左右,一辆白色四轮电动车在发现前方有卡点检查酒驾后,企图倒车躲避检查,民警发现了这一情况后,立即驾驶警车进行拦截。谁知,该男子看到后方警车后,并没有减速,而是快速倒车,遂与警车发生了剧烈碰撞,造成车内主驾驶室的辅警头胸、胳膊受伤、警车严重受损。

  随后民警将电动车驾驶人控制,驾驶人马某华,男,新野上港乡人。该男子经呼吸式酒精检测,其血液酒精含量为28mg/100ml,属酒后驾驶机动车违法行为。

目前,因涉嫌妨害公务已移交新野县公安局,案件正在进一步调查处理中。目前,因涉嫌妨害公务已移交新野县公安局,案件正在进一步调查处理中。

  时隔两年,再次醉驾被拘

  两年前,内乡县的牛某因醉驾交通肇事被内乡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出狱后,牛某没有吸取教训,继续酒驾上路,没想到再次被交警查获。

  1月14日,内乡县交警大队七里坪中队驾驶警车在Y007线巡逻。12时44分,民警巡逻至余关镇子育路段时,发现一辆电动三轮车见到执勤民警后,欲夺路逃跑,被民警拦下后,发现该驾驶人满脸通红,说话语无伦次,还高声嚷道:“我骑的是电动车,你们凭什么查我?”边说边欲离开现场,被前方民警再次拦下。

  经查,早在2017年9月,牛某曾因醉酒驾驶摩托车发生交通事故被判处拘役五个月。出狱后,牛某听信电动车经销商的忽悠,认为电动三轮车是非机动车,不用挂牌、办证、买保险,于是继续酒驾,没想到这次在偏僻的乡道被交警查获。

  经鉴定,牛某驾驶的电动三轮车达到机动车技术标准,属于机动车。牛某血液内乙醇含量为279.84mg/100ml,超出醉酒驾驶标准的3倍之多。

  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牛某再次被依法刑事拘留。

  酒驾追尾,赔上性命还全责

  1月5日21时35分,郑某饮酒后驾驶豫R271**号小型汽车,自南向北行驶至唐河县迎宾大道与上海大道交叉口南时,与刘某驾驶冀T666**号重型仓栅式货车发生交通事故,致车辆损坏,郑某某受伤,郑某某经医院抢救无效于1月6日死亡。经检测,事发时郑某血液内乙醇含量为56.52mg/100ml,达到饮酒后驾驶机动车标准。

  唐河县公安局交警大队调查认定:郑某饮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未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其行为是造成此事故的直接原因。违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有关规定,应承担此次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

  酒驾的成本到底有多高?

  要承担什么样的法律后果

  蜀黍来帮你算笔账~

  条件:酒精含量20mg/100ml—80mg/100ml(不含)

  直接成本 =驾驶证记12分+暂扣6个月机动车驾驶证+ 1000元以上2000 元以下罚款

  [醉酒驾驶]

  条件:酒精含量达到或超过80mg/100ml

  直接成本 =约束至酒醒+吊销驾驶证+5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追究刑事责任

  [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

  直接成本 =处15日拘留+5000元罚款+吊销驾驶证+5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醉酒驾驶营运机动车]

  直接成本 =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追究刑事责任+10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重新取得驾驶证后不得驾驶营运机动车

  [酒醉驾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

  直接成本 =追究刑事责任+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终生禁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