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济源男子路边临时停车被电动车追尾 车主是否需要担责?

  猛犸新闻·东方今报记者崔峰/文图  萌友晋锋

(配图与文中内容无关)(配图与文中内容无关)

  车辆停路边,遭后车追尾,这本来就够倒霉的,没想到对方还要索赔。

  事情发生在2018年12月21日,当日下午16时20分许,济源男子张强驾车行驶途中,发现车窗玻璃影响视线,想清洗下玻璃,但发现车上玻璃水用完。

  于是,张强就把车临时停在了道路最外侧的路边非机动车道内,并开启双闪,下车从后备箱中取玻璃水添加。没多久,王芳驾驶电动车载乘车人李莉路过,直接就从后方一头撞上。

  事故因此造成张强和电动车驾驶人王芳受伤,两车损坏。经交警事后认定,当事人张强、王芳承担该事故的同等责任。

  为什么停的车被撞了,还要赔别人钱?

  1月18日,感到委屈的张强找到记者,倾诉了自己的遭遇。他告诉记者,虽然王芳在案件中被判了同等责任,但王芳家人坚持让自己赔偿王芳的医疗费。

  济源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第四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显示:2018年12月21日16时20分许,张强(男,20岁)驾驶车牌号为豫U*****的小型客车,沿济源市西二环由南向北行驶至西关桥路段时,将车辆停放在道路东侧非机动车道内,与王芳(女,15岁),驾驶电动自行车后载人李莉由南向北行驶时,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张强和王芳受伤,两车损坏。

  当事人张强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56条第二款:“在道路上临时停车的,不得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之规定;

  当事人王芳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2条第一款第二项:“在道路上驾驶自行车、三轮车、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应当遵守下列规定:“驾驶电动自行车和残疾人机动轮椅车必须年满16周岁”之规定。

  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第60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当事人张强、王芳承担该事故的同等责任。

  16周岁以下的未成年人骑电动车上路是一种违法行为 

  针对上述问题,猛犸新闻·东方今报记者采访了河南涛声律师事务所律师景红伟。

  “本起交通事故看似简单,但责任划分很容易引起争议。”景红伟律师认为,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交通事故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

  在划分责任时,根据《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经过调查后,因两方或者两方以上当事人的过错发生交通事故的,根据其行为对事故发生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分别承担主要责任、同等责任和次要责任。

  具体到本次事故责任划分,他表示,首先,张强、王芳的行为分别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56条第二款和第72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均存在违法行为。

  其次,未满16岁的王芳骑电动车上路这一违法行为,引发交通事故理所当然要承担相应的责任;

  驾驶人临时停车 “借道”需谨慎

  张强将车辆停放在道路东侧非机动车道内,实质上是一种“借道”行为,其应预料到有可能与被借道路本车道的参与者产生冲突,其有义务主动防止冲突的发生,却因疏忽大意的过失导致事故发生。

  最后,两人的行为在事故中的作用基本相当。所以,公安交管部门根据交通事故现场勘验、检查、调查情况做出的责任认定是正确的。

  在此,景红伟律师同时提醒市民,16周岁以下的未成年人骑电动车上路是一种违法行为,如引发交通事故应承担相应责任;未成年人及其父母应当充分认识到未成年人驾驶电动车的危害性,禁止未满法定年龄的子女驾驶电动车。

  此外,机动车驾驶员应按规定的通行路线行驶,在借道时,有保证安全的义务,有主动防止冲突发生的义务。

  (文中案件人物均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