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大河网-大河报

  死者人格利益因其保护对象的不同而适用不同的保护期限

  西峡县法院法官赛赛认为,死者的人格利益的保护,自己不能完成,只能由现在在世的近亲属予以保护,因此,死者的人格利益保护人,就是死者的近亲属。近亲属分为两个顺序:第一顺序是配偶、父母、子女,第二顺序是其他近亲属。死者人格利益的保护是分时期的,并不是永远都保护,在死者的近亲属不再存在的时候,法律对死者人格利益就不再进行保护。

  吴红耀对此也有相同观点,他认为对死者人格之精神利益保护,目前大多采取“间接说”,即人格权之精神利益因权利人死亡而消灭,死者近亲属因侵权行为受有精神损害,以其自身权利受侵害获得救济。请注意,这里的近亲属应有限制,并非死者的N代子孙仍可以提起诉讼,而应限制在不超过三代为宜。

  在邱少云名誉权一案中,尽管邱少云作为死者不再享有名誉权,亦无名誉利益可言,但生前民事权利或者民事利益之保护效力仍然存在,其利害关系者有权请求法院保护生前权利。

  为历史名人维权陷入法律困境

  三门峡中级法院法官王建锋认为,为古名人维权并非花木兰一例。早在上世纪70年代,我国台湾地区就曾出现一例“谤韩案”。被告郭寿华撰文认为韩愈“曾在潮州染风流病,以致体力过度消耗”。原告韩思道(韩愈第39代直系血亲)以“孝思忆念”为由提起了“名誉毁损”之诉。最近的2010年,因认为影片《孔子》中“子见南子”情节明显不符史实,有损圣人形象,孔健(孔子第75代直系孙)要求导演及剧组删减有关内容。

  为历史人物维权的法律困境,反映了当前我国法律对死者人格权益保护的两核心问题,一是主体资格的确认问题,即谁有权提起侵权之诉。二是对死者人格利益的保护期限问题,即法律对死者权益的保护是否存在一个期限。其实,这个问题的症结可归结为一点:当现行法律将前一问题限定在亲近属时已经决定了不可能对死者的权益进行无限期的保护。因此,要走出为历史名人维权的法律困境,必须扩大增加提起人格权纠纷的主体范围。

  具体而言,可探索建立为历史名人维权的公益诉讼制度,将原告的适格主体扩大至检察机关、社会团体和行政机关,为有效遏制当前历史虚无主义对中国优秀传统文化的瓦解和破坏提供强有力的司法保障。

  赛赛认为,法律被称为最低的道德要求,不能把所有的社会不良现象都法律化,对于历史人物被歪曲丑化的现象,不应均上升到法律层面,而且都上升到法律层面也不见得就能取得预期的效果。这个问题更是道德层面的问题,用其他方式调节效果更好,比如:对公众人物节目、企业发展的限制,让他们受到社会公众的指责、反对,让社会上的“正能量”来驱散这些不良风气。

  另外,企业应站在社会责任感的角度上宣传历史人物,而不是以挖苦、侮辱之能达到营销的目的。如果那样,不仅带来诉讼纠纷,对企业品牌也是极大的损害,最终得不偿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