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大河网-大河报
历史名人有无人格权
南乐县人民法院法官吴红耀认为,人格权是民事主体客观固有的、以人格利益为内容,作为法律意义上的人所必须的权利。人格权分为一般人格权和具体人格权。一般人格权是指民事主体全部人格利益的总的抽象之权利,通常包括人格尊严、人格独立和人格自由等内容。具体人格权是被现行民事立法明确规定的人格权,包括生命权、健康权、姓名(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贞操权、自由权等内容。
我国《民法通则》第9条规定:“公民从出生时起到死亡时止,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依法律规定和法理,公民出生前和死亡以后不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不享有民事权利,当然也无法承担民事义务。
由此可见,历史名人是没有人格权的。
死者的近亲属可以提起人格权纠纷诉讼
吴红耀认为,已故之人没有人格权,但这并不意味着其不享有名誉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死亡人的名誉权应受法律保护的函》中,提到“吉文贞(艺名荷花女)死亡后,其名誉权应依法保护”,即为明证。
我国《宪法》规定,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人格尊严是一般人格权的核心,是指一个“人”所应有的最起码的社会地位并且应受到社会和他人最起码的尊重。
已故之人在人格尊严、名誉等受到侵犯的时候,可以提起人格权纠纷诉讼。具体可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3条规定:“自然人死亡后,其近亲属因下列侵权行为遭受精神痛苦,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一)以侮辱、诽谤、贬损、丑化或者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的其他方式,侵害死者姓名、肖像、名誉、荣誉;(二)非法披露、利用死者隐私,或者以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的其他方式侵害死者隐私;(三)非法利用、损害遗体、遗骨,或者以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的其他方式侵害遗体、遗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第5条规定:“死者名誉受到损害的,其近亲属有权向人民法院起诉。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
这里还需要注意的是,最高人民法院1990年《关于范应莲诉敬永祥等侵害海灯法师名誉权一案有关诉讼程序问题的复函》称:“海灯死亡后,其名誉权应依法保护,作为海灯的养子,范应莲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按照该函,养子也可以提起人格权纠纷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