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大河网-大河报

  基本案情

  在常人的眼中,“相约自杀”大都缘于年轻人的意气用事,但是对人到中年的马某和李某来说,“相约自杀”却是3年多婚外情的无奈结果。年过50岁的乡镇干部马某原本有一个幸福的家庭,儿女双全。同村女子李某,也有两个活泼可爱的儿子。2010年底,马某把一条暧昧的短信发给李某,两人一拍即合,发展成情人关系后,便拉开了两个家庭悲剧的帷幕。

  2014年4月的一天夜里,李某不满足于两人长期的地下情关系,要求马某带其私奔,被顾忌道德风俗观念的马某拒绝。李某说,既然不能与心爱的人同生,就要共死。于是,两人商量好一起投井自杀,并发了毒誓。途中,马某后悔,并尝试劝说李某放弃,但李某打断了马某,并加速向井边跑去。马某还没来得及追赶,李某就头朝下跳进了井里。马某赶到井边,用手电筒往机井里照,只看见李某的腿露在水面,而且还在动。因为怕村民发现两人的情人关系,马某不敢呼救,而是自己跑回村里找来一根长木棍打捞李某,可并没有成功,李某死亡。

  案件发生后,马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并与李某家属达成了赔偿协议。

  争议焦点

  本案事实清楚,关键问题是对马某的行为如何定性,在案件处理过程中存在以下两种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马某的行为不构成犯罪。虽然马某与李某相约共同自杀,相约的行为对双方起到精神支持作用,但马某客观上没有对李某实施教唆、帮助、诱使行为,李某是自己跳到井里的,应对自己的行为负责。因此,马某不应对李某负故意杀人的刑事责任。至于马某没有积极对李某施救,仅应当受到道德的谴责。

  第二种意见认为,马某与李某相约自杀,负有劝阻救助李某的义务,马某却没有积极有效地劝阻救助,其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

  判决结果

  2014年10月9日,夏邑县人民检察院以夏检公诉刑诉(2014)20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马某犯故意杀人罪,向夏邑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马某与被害人李某相约自杀,自己放弃自杀后没有有效阻止李某,也没有对自杀后的李某实施积极有效的救助,放任死亡结果的发生,其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马某犯罪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减轻处罚,案发后积极与被害人近亲属达成赔偿协议,得到谅解,可以从宽处罚。

  2015年6月23日,夏邑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被告人马某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该判决现已生效。

  综合分析

  对于本案存在的争议焦点,夏邑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官贾光辉作出如下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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