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民生活条件

  河南省第三次全国农业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

  河南省统计局

  2018年5月10日

  河南省第三次全国农业普查对1962.75万农户的生活条件进行了调查。现将主要结果公布如下:

  一、住房

  2016年末,99.8%的农户拥有自己的住房。其中,拥有1处住房的1730.94万户,占88.2%;拥有2处住房的210.63万户,占10.7%;拥有3处及以上住房的16.82万户,占0.9%;拥有商品房的125.94万户,占6.4%。

  农户住房主要为砖混结构。住房为砖混结构的1422.64万户,占72.5%;砖(石)木结构的306.84万户,占15.6%;钢筋混凝土结构的213.99万户,占10.9%;竹草土坯结构的11.14万户,占0.6%;其他结构(含无住房)的8.15万户,占0.4%。

  表1 住房数量与结构构成

 

单位

全省

按拥有住房数量划分构成

     

拥有1处住房

%

88.2

 

拥有2处住房

%

10.7

 

拥有3处及以上住房

%

0.9

 

没有住房

%

0.2

 

按住房结构划分构成

     

钢筋混凝土

%

10.9

 

砖混

%

72.5

 

   砖(石)木

%

15.6

 

   竹草土坯

%

0.6

 

   其他(含无住房)

%

0.4

 

拥有商品房户数

万户

125.94

 

拥有商品房农户所占比重

%

6.4

 

  二、饮用水

  981.37万户的饮用水为经过净化处理的自来水,占50.0%;795.29万户的饮用水为受保护的井水和泉水,占40.5%;170.28万户的饮用水为不受保护的井水和泉水,占8.7%;3.98万户的饮用水为江河湖泊水,占0.2%;4.21万户的饮用水为收集雨水,占0.2%;1.10万户的饮用水为桶装水,占0.1%;6.54万户饮用其他水源,占0.3%。

  三、卫生设施

  使用水冲式卫生厕所的186.90万户,占9.5%;使用水冲式非卫生厕所的43.58万户,占2.2%;使用卫生旱厕的371.70万户,占18.9%;使用普通旱厕的1350.39万户,占68.8%;无厕所的10.18万户,占0.5%。

  四、拥有耐用消费品情况

  平均每百户拥有小汽车24.8辆,摩托车、电瓶车130.6辆,淋浴热水器57.0台,空调70.5台,电冰箱84.7台,彩色电视机113.7台,电脑37.5台,手机242.7部。

  表2 主要耐用消费品拥有量

 

单位

全省

小汽车

辆/百户

24.8

摩托车、电瓶车

辆/百户

130.6

淋浴热水器

台/百户

57.0

空调

台/百户

70.5

电冰箱

台/百户

84.7

彩色电视机

台/百户

113.7

按电视节目接收方式分的户比重(可多选)

   

有线电视接收

%

51.7

卫星接收

%

44.5

    其他方式接收

%

6.3

电脑

台/百户

37.5

手机

部/百户

242.7

上网手机比重

%

48.0

  注:按电视节目接收方式分的户比重是指使用不同电视节目接收方式的户占拥有彩色电视机户数的比重;上过互联网手机比重是指上过互联网手机数量占登记户拥有手机总数的比重。

  五、主要生活能源

  农民做饭取暖使用的能源中,主要使用煤气、天然气、液化石油气的1262.65万户,占64.3%;主要使用电的989.51万户,占50.4%;主要使用柴草的685.77万户,占34.9%;主要使用煤的333.34万户,占17.0%;主要使用沼气的17.19万户,占0.9%;主要使用太阳能的5.31万户,占0.3%;使用其他能源的4.29万户,占0.2%。

  表3 主要生活能源构成

  单位:%

 

全省

柴草

34.9

17.0

煤气、天然气、液化石油气

64.3

沼气

0.9

50.4

太阳能

0.3

其他

0.2

  注:此指标每户可选两项,分项之和大于100%。

  注:

  1。住房:一般指有墙、顶、门、窗等结构,周围有墙,能防风避雨,供人居住的房屋。按照各地生活习惯,可供居住的窑洞、竹楼、蒙古包、帐篷、毡房、船屋等也包括在内。

  2。做饭、取暖用能源:指住户在家庭炊事和取暖中使用的主要能源,包括柴草、煤、煤气、天然气、液化石油气、沼气、电、太阳能,以及其他能源如牛粪等。

  3。部分数据因四舍五入的原因,存在着与分项合计不等的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