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2:被告强行与18名妇女、幼女发生性关系被判死刑
基本案情:被告人杨学奇于1998年9月25日、2006年下半年的一天及从2011年7月至2012年3月期间,先后窜至长葛市、许昌县、许昌市魏都区等地,15次潜入多所学校女生宿舍和民宅,实施暴力或以暴力相威胁,强行与18名妇女、幼女发生性关系,致一人轻伤,二人轻微伤;以暴力方法强制猥亵妇女1次;三次入户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共计人民币4211元。
裁判结果:以强奸罪判处被告人杨学奇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以强制猥亵妇女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以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合并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最高人民法院已经核准被告人杨学奇死刑。
典型意义:本案被告人杨学奇对多名妇女实施强奸、猥亵,13名被害人系未成年人,犯罪场所多为学生宿舍,给学校和学生造成严重影响。法院认定杨学奇罪行极其严重,社会危害性大,影响极其恶劣,依法应予严惩。故法院依法对其判处死刑立即执行。
案例3:被告在教室内猥亵7名女童 被判12年
基本案情:被告人刘洋东系某县小学一年级数学教师。2014年下半学期以来,刘洋东在学校教室内,多次对其所在班级的女学生袁某某、冀某某、付某某、冀某某、贾某某、李某甲、李某乙采取抠、摸阴部、臀部的方式进行猥亵。
裁判结果:被告人刘洋东使用淫秽手段对儿童进行猥亵,其行为侵犯了被害人的身心健康权,已构成猥亵儿童罪。刘洋东身为教师,对儿童负有教育职责,却利用此便利条件在公共场所当众实施猥亵犯罪,被侵害的被害人多达七名,社会危害性大,且均为不满八周岁的幼小儿童。依照刑法和有关规定,以猥亵儿童罪判处被告人刘洋东有期徒刑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
典型意义:在生活中,受到如此伤害的儿童不在少数,因儿童对于性的认识和辨别能力有限,加上对老师的惧怕心理,很少主动对家长反映自己的遭遇,所以家长在平时也要多教育和关心孩子,多了解孩子在学校的学习生活情况。也有一些学生家长认为遭遇猥亵是丑事,难以启齿,这样只会助长不法分子的嚣张气焰。
案例4:被告利用支付宝诈骗未成年人10余万元
基本案情:2015年8月份,被告人刘碧珊在互联网上发布传授入侵他人电脑技术、包教包会外挂及用代码开通永久会员等虚假信息,以招收学员骗取费用。
驻马店市某校学生张某某(10岁)浏览该信息后,通过QQ与刘碧珊取得联系,并用其父手机通过“支付宝”给刘碧珊账户支付款项。
自2015年10月12日至同年12月31日,刘碧珊通过互联网多次向张某某出售与其宣扬不符或不能使用的“网游外挂”及配套使用的“模块”,骗取张某某付款共计133079.6元。案发后,刘碧珊的亲属代其退赔被害人经济损失。
裁判结果:依照刑法有关规定,以诈骗罪判处被告人刘碧珊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典型意义:通过案件的审理,加强未成年人的网络安全意识,提醒青少年网上冲浪时要提高自我防范和安全保护意识,增强辨别能力,也使家长意识到日常生活中要多和孩子沟通、交流,对孩子进行日常交易常识的教育和引导,对孩子可能接触到的大额财物要严加管理,以避免陷入网络诈骗。
案例5:介绍未成年人卖淫,获刑2年半
基本案情:2014年9月28日,被告人廖某某(犯罪时系未成年人)通过QQ聊天结识赵某某(时年15岁)。9月28日,廖某某通过电话联系赵某某,告知自己的女朋友焦某某(时年14岁)在自己家里住,预谋由赵某某说服、诓骗焦某某从事卖淫活动,赚钱两人平分。赵某某遂赶至廖某某家中,哄骗焦某某,并将其带至灵宝市多家酒店卖淫。
裁判结果:被告人廖某某介绍未成年少女卖淫,其行为已构成介绍卖淫罪,应予惩处。依照刑法和有关规定,以介绍卖淫罪判处被告人廖某某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赵某某因不够刑事责任年龄,不予刑事处罚。
典型意义:法庭了解到廖某某自幼辍学,其父母对其比较溺爱,平时忙于农活,对其失之管教。廖某某法律意识淡薄,在与朋友交往中,没有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从而走上犯罪道路。在审理中,廖某某不能正视自身的犯罪行为,不顾案件事实证据,拒不认罪,企图逃避处罚。为让廖某某接受教训、避免日后重新犯罪,法院虽依法对其减轻处罚,但依照法律规定对其适用监禁刑,亦是对未成年被告人的一种保护。
另外5起典型案例内容包括健康权纠纷、探望权纠纷、监护权纠纷等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