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月15日,省发改委、省住建厅、省交通厅联合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完善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政策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明确提出鼓励对短时间停车和新能源汽车停车实行收费减免优惠。
据介绍,《实施意见》围绕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发挥政府作用,建立完善主要由市场决定价格的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形成机制,推进政府定价管理制度化科学化,合理调控停车需求。
规范政府定价范围。政府财政性资金、城市建设投资(交通投资)公司投资建设的停车设施,包括机场、车站、码头、城市公共交通(含轨道交通)换乘站等重要交通枢纽配套停车设施,经授权的部门、机构依法施划的路内停车泊位,其他可纳入定价管理的停车场所等少数具有自然垄断经营特征的停车设施服务收费,将实行政府定价。
规范政府定价行为。对纳入政府定价范围的机动车停车服务收费,由各市、县价格主管部门根据价格管理权限和定价程序,综合考虑停车设施等级、地理位置、服务条件、供求关系及社会各方面承受能力等因素,合理确定收费标准,并在当地政府网站和本单位网站公布。
加快推行差别化收费。鼓励各地结合实际情况,推行不同区域、不同位置、不同车型、不同时段停车服务差别收费,抑制不合理停车需求。对不同区域的停车设施服务收费方面,供需缺口大、矛盾突出区域可实行较高收费;供需缺口小、矛盾不突出区域可实行低收费。对同一区域的停车设施服务收费方面,按照“路内高于路外、拥堵时段高于空闲时段”的原则收费。鼓励对短时间停车和新能源汽车停车实行收费减免优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