笔者注意到,有的地方已经开始清理招聘单位就业歧视条款。政府部门下一道通知,出几条规定,或者说让用人单位从招聘条款中删去“歧视”字眼或许并不难,难的是如何让公平就业理念成为社会共识,改变无形的就业歧视潜规则。而且机关事业单位与国企自身就业歧视严重,让政府职能部门查处就业歧视,难免底气不足。就业歧视“只许州官放火不许百姓点灯”无法服众。
对此,一方面,机关事业单位、国企要带头矫正用人歧视条款,营造公平就业氛围。另一方面,既然有了法律与制度,就要让它生效,而制度的效力来自于执行力。职能部门要升帐理事,一方面既要主动出击,到一线查处歧视求职者的用人单位,又要认真受理举报,谁违反制度谁受罚。让用人单位出于违法成本考虑,不敢歧视求职者。惟其如此,法制建设才有意义,求职者才有底气向就业歧视说“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