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社郑州10月16日电(记者张浩然)记者从河南省总工会获悉,《河南省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将于今年11月1日起施行。规定要求,用人单位应当为在职女职工每人每月发放不低于35元的卫生费,所需费用,企业从职工福利费中列支,机关事业单位按现行财政负担政策列入预算。
据了解,规定不仅扩大了适用范围,还从女职工生理实际出发,对女职工怀孕、休产假、生理期保护等权益进行细化规定,共计22条,进一步完善了监督管理体制,明确了执法主体。其中,规定要求,患有痛经或者经量过多的,经女职工本人提出,用人单位应当给予其1至2日休息。
河南省总工会女职工委员会负责人表示,全省各级工会组织将采取多种措施,健全完善工会女职工劳动保护监督网络和监督机制,尽快将规定内容纳入女职工专项集体合同之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