猛犸新闻•东方今报记者 米方杰/文 沈翔/图

  郑州市机构改革工作正有序推进,根据《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方案》要求,地方机构改革在2019年3月底前基本完成。机构改革后,相关地方性法规中规定的行政机关也将做出相应调整,需要修改有关地方性法规。调整期,郑州市政府机构改革中涉及地方性法规规定的行政机关职责如何“过渡”?12月26日,郑州市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二次会议召开。会上听取了关于《郑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涉及地方性法规规定的行政机关职责调整问题的决定(草案)》的说明。

  郑州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相关负责人介绍,根据《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方案》的要求,地方机构改革在2019年3月底前基本完成。“考虑到实施《郑州市机构改革方案》,涉及地方性法规规定的行政机关职责和工作的调整,需要修改有关地方性法规。为平稳有序调整地方性法规规定的行政机关职责和工作,避免因地方性法规尚未修改而影响改革进程和相关工作,特别是要保持安全生产、应急救援、维护社会稳定等工作的连续性、稳定性,由郑州市人大常委会对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涉及地方性法规规定的行政机关职责调整问题作出决定,及时明确有关问题,是必要的、可行的,有利于保证机构设立重组、职责调整和管理执法的合法性,使机构改革在法治轨道上有序推进。据此,郑州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借鉴全国人大常委会、省人大常委会和兄弟城市的做法,起草了决定草案稿。”相关负责人介绍说。

  具体来说,要明确现行地方性法规规定的行政机关职责和工作,《郑州市机构改革方案》确定由组建后的行政机关或者划入职责的行政机关承担的,在有关地方性法规尚未修改之前,调整适用有关地方性法规,由组建后的行政机关或者划入职责的行政机关承担;相关职责尚未调整到位之前,由原承担该职责和工作的行政机关继续承担。

  考虑到县(市、区)行政机关承担了地方性法规规定的职责和工作,同样面临职责调整问题,草案规定:县(市、区)行政机关承担地方性法规规定的职责和工作需要进行调整的,按照上述原则执行。

  草案中还提到,有的地方性法规规定了上级行政机关对下级行政机关的执法活动负有监督指导等职责,如上级行政机关职责已调整到位、下级行政机关职责尚未调整到位的,草案规定由新的上级行政机关履行监督指导等职责。

  草案提出,明确实施《郑州市机构改革方案》需要制定、修改地方性法规,或者需要由市人大常委会作出相关决定的,市人民政府应当及时提出议案,依照法定程序提请审议。

  此外,草案还对机构改革的组织实施提出了明确要求,强调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精心组织,周密部署,确保行政机关履行职责、开展工作的连续性、稳定性、有效性,特别是做好涉及民生、应急、安全生产等重点领域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