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水电费等欠缴也会被列入失信名单? 河南对此进行明确》

  猛犸新闻·东方今报记者 米方杰

  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个人信用情况已经成为了人们的第二张身份证,信用信息归集越全面、越客观,越能反映出一个人的综合信用状况。此前外地曾爆出消息,电费欠缴等也会被列入失信名单一事引发热议。4月30日,河南省政府新闻办组织召开《河南省社会信用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新闻发布会,记者从发布会上了解到,该《条例》将于2020年5月1日起施行。《条例》明确,未依法确认的水电气暖等欠费信息,不得作为失信联合惩戒依据。

  未依法确认的水电气暖等欠费信息 不作为失信联合惩戒依据

  水电费等欠缴也会被列入失信名单?记者留意到,此前外省多个地方都发布了类似公告,一旦有相应情况的违约、拖欠电费等失信用电行为,都将会被列入征信系统失信名单。这也在网上引发了热议。

  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主任王新民介绍,在《条例》一审中,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要充分保障信用主体的合法权益,避免将一些不适合予以惩戒的行为纳入个人信用记录。在调研和公开征求意见过程中,不少单位和个人也建议,应当对失信信息的记录、“黑名单”的列入予以严格限定,以防止失信行为认定和信用记录的扩大化。同时,国家发改委也提出防止失信泛化和扩大化。

  因此,《条例》在第十三条关于公共信用信息归集共享的规定中,明确“适用简易程序对自然人作出的行政处罚信息;自然人违法行为轻微,并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行政处罚信息,不向同级信用信息共享平台报送,不得作为失信联合惩戒的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此外,针对水电暖气费、物业费拖欠问题,《条例》在第二十七条关于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对象认定标准方面,规定“未经依法确认的水电气暖、通讯、有线电视、网络等公共事业以及物业管理欠费信息,不得作为实施失信联合惩戒的依据”。

  更注重信用主体权益保护 可一年免费获取两次自身社会信用报告

  信用主体的权益保护是人民群众最关心的问题,也是信用体系建设工作中的首要前提和生命线。

  据王新民介绍,《条例》在信用主体权益保护方面作了以下规定:一是在制度层面,建立社会信用信息安全保护制度,要求社会信用信息提供单位和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采取安全保密措施,保障信息安全;二是在操作层面,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采集、加工、使用、传播、买卖、提供或者公开社会信用信息;三是在权利救济层面,保障信用主体知情权、信用修复权等权利,并明确权利救济途径,同时赋予信用主体一年两次免费获取自身社会信用报告的权利;四是在个人信用信息保护层面,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记录、采集、归集、披露、使用信用主体与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无关的个人隐私信息。

  全国首创滥用职权认定“黑名单”的惩罚机制

  《条例》对国家机关、具有公共管理服务职能的组织、群团组织及其工作人员和信用服务机构、金融机构、行业协会商会、其他企业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的行为,规定了相应的处罚措施。

  此外,《条例》全国首次建立了滥用职权认定“黑名单”的惩罚机制,对一些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将不应当列入“黑名单”的信用主体列入“黑名单”,损害公民合法权益的行为,明确了法律责任,要求立即从名单中予以移除,给信用主体造成名誉损害的应当赔礼道歉、消除影响、恢复名誉,造成财产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以保障单位和个人的合法权益。

  另外,《条例》首创对不履行信用承诺的行为明确了法律责任,使违背信用承诺的法律责任与违背承诺的危害后果相适应。

  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王保存在发布会上介绍说,该《条例》是继上海之后,全国第二部省级社会信用方面的综合性法规。同时,王保存表示,各级政府要把贯彻落实《条例》作为推动经济社会发展的一项重要工作,共同推进《条例》的贯彻施行,县级以上人大及其常委会要认真履行监督职责,加强对《条例》贯彻情况的监督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