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人大常委会第二十次会议2016年3月29日通过)
任命:
胡保钢为河南省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
刘新年、张湘衡为河南省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
刘玉生为河南省人民检察院检察员。
免去:
曹卫平的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职务;
康健民的河南省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职务;
高建伟的河南省人民检察院检察员职务。
决定任命:
邱恺为河南省人民检察院郑州铁路运输分院检察长。
决定免去:
刘玉生的河南省人民检察院郑州铁路运输分院检察长职务。
批准任命:
高建伟为洛阳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张桂平为许昌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陈连东为漯河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康健民为三门峡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批准免去:
刘新年的洛阳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职务;
张湘衡的许昌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职务;
赵顺宗的漯河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职务;
邱恺的三门峡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职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