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人大常委会第二十次会议2016年3月29日通过)

  任命:

  胡保钢为河南省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

  刘新年、张湘衡为河南省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

  刘玉生为河南省人民检察院检察员。

  免去:

  曹卫平的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职务;

  康健民的河南省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职务;

  高建伟的河南省人民检察院检察员职务。

  决定任命:

  邱恺为河南省人民检察院郑州铁路运输分院检察长。

  决定免去:

  刘玉生的河南省人民检察院郑州铁路运输分院检察长职务。

  批准任命:

  高建伟为洛阳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张桂平为许昌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陈连东为漯河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康健民为三门峡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批准免去:

  刘新年的洛阳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职务;

  张湘衡的许昌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职务;

  赵顺宗的漯河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职务;

  邱恺的三门峡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职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