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报融媒·郑州晚报记者 鲁燕 通讯员 张恒 孙润超

  有债务纠纷不通过正当渠道解决,而是纠集他人强行将对方仓库大门打开,把仓库内的红枣、蜂蜜等货物拉走。今天,记者获悉,许昌市中院近日二审审结了一起寻衅滋事案件。以被告人胡某、付某犯寻衅滋事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2年半、缓刑3年执行和有期徒刑3年。

  2016年12月28日,孟某(另案处理)因与兰某有债务纠纷,纠集被告人胡某、付某到和尚桥镇兰某的仓库内强行拉走蜂蜜、红枣,后被赶来出警的长葛市公安局民警批评制止。28日下午,被告人胡某、付某等人又纠集到该仓库门口,用卡钳把仓库大门打开,强行把仓库内的12箱红枣装车意欲拉走,再次被赶来出警的长葛市公安局民警批评制止。

  法院一审审理认为,胡某、付某在帮助他人索要债务过程中,采取强行拉走债务人货物的不当方式,在被害人报案、公安民警出警进行劝阻制止后,仍采取强行拉走被害人货物的方式索债,该行为符合寻衅滋事犯罪中强拿硬要的法定情形,二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寻衅滋事罪。分别判处胡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2年半,缓刑3年;付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

  二审中,胡某、付某家属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并达成和解协议,取得了被害人谅解;二被告人当庭自愿认罪,依法可对其酌情从轻处罚。故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提醒,合法债务受法律保护,债权人应当采取合法方式索取债务,如通过提起民事诉讼等方式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切不可采取非法抢夺财物或其他暴力手段,否则若构成犯罪,将要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