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7月26日晚,漯河市舞阳交警大队在九街镇开展酒驾查处行动。22时05分许,一辆无号牌两轮摩托车由北向南行驶至舞九路九街派出所时,被民警拦下,并示意车主将车停靠在路边接受检查。

  经检查,张某豪持有的是C1证,实施驾驶与准驾车型不符的交通违法行为,民警随后又用呼气式酒精测试仪对其进行酒精检测。经检测,其体内酒精含量62mg/100ml,属于饮酒后驾驶机动车。

  经查,驾驶员张某豪,吴城镇人。事发当晚,张某豪和朋友一行三人相约去KTV。期间,点了六瓶啤酒、烤肉,美酒配佳肴,一翻畅饮好不痛快。饭后张某豪驾车回家,不料被执勤民警查获。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张某豪实施驾驶无号牌机动车上路行驶、驾驶与准驾车型不符的机动车、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交通违法行为,民警给予其罚款1220元的处罚。

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一次记12分:

  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一次记12分:

  (一)驾驶与准驾车型不符的机动车的;

  (二)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

  (三)驾驶营运客车(不包括公共汽车)、校车载人超过核定人数20%以上的;

  (四)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不构成犯罪的;

  (五)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悬挂机动车号牌的,或者故意遮挡、污损、不按规定安装机动车号牌的;

  (六)使用伪造、变造的机动车号牌、行驶证、驾驶证、校车标牌或者使用其他机动车号牌、行驶证的;

  (七)驾驶机动车在高速公路上倒车、逆行、穿越中央分隔带掉头的;

  (八)驾驶营运客车在高速公路车道内停车的;

  (九)驾驶中型以上载客载货汽车、校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20%以上或者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以外的道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50%以上,以及驾驶其他机动车行驶超过规定时速50%以上的;

  (十)连续驾驶中型以上载客汽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超过4小时未停车休息或者停车休息时间少于20分钟的;

  (十一)未取得校车驾驶资格驾驶校车的。

  按规定,张某豪要恢复驾驶证,除了要考科目一,还要加考科目三路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