映象网讯(记者 王韶卿)因公司拒不支付广告费,法定代表人南某被司法拘留,其前妻得知后主动联系法院帮前夫所在公司还了钱。近日,郑州市管城区人民法院执结此案。

  原告是河南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为该公司总经理余某。被告是河南省某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为该公司总经理南某。2016年5月,原、被告签订《电影媒体映前广告发布合同》。合同约定:原告在中原万达、二七万达、奥斯卡升龙国际影城等影院为被告的某品牌发布长度15秒、为期8周的电影媒体映前广告,发布费为188000元。原告依约为被告发布映前广告,被告未支付合同款项,经原告多次催要未果,引起争诉,故原告诉至法院。经法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被告于2018年4月4日前支付原告广告费188000元。

  调解书生效后,河南省某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拒不履行生效调解书确定的内容,于是河南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向管城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接到河南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的强制执行申请后,管城法院执行干警立即依法向被执行人河南省某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和相关法律文书,并多次与其联系,但河南省某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以各种借口推诿,拒不履行法院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于是,执行干警根据申请人提供的线索,找到了河南省某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南某并依法将其司法拘留。

  拘留三天后,其前妻主动和法院取得联系,称其将自己的汽车抵押给担保公司,所得钱款已支付给申请人河南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自愿替前夫所在的公司还了钱。管城法院确认被执行人全部履行了还款义务后,依法解除了对该公司法定代表人南某的司法拘留。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二款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八十八条的规定,法院有权对拒不履行还款义务的公司法定代表人采取司法拘留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