犸新闻·东方今报记者 李玮/文图

  我们经常说,每一位交通参与者的交通行为,都有可能给其他人带来影响。如果你在出行途中,因为自己的交通行为引发了交通事故,但是却没有直接与人或物发生接触与碰撞,会不会承担责任呢?12月21日,郑州交警对这个事情进行了解读!

  12月8日9时许,陈某(男)驾驶无号牌两轮摩托车沿上街区登封路由北向南行驶,行至时代广场附近时突然左转弯,致使后方同向行驶的史某(女)驾驶的电动自行车为了躲避转弯车辆,猛刹车急打方向,车辆失控摔倒,造成史某轻微伤,衣服擦破。

  在事故处理过程中,当事人陈某一直强调他驾车拐弯时并没有与史某发生碰撞,是史某自己摔倒的,跟他没关系,史某自己造成的损失应该她自己承担。但是在交警查看道路监控视频后,却依然判定陈某承担主要责任。

  民警表示:该事故中陈某行驶中突然左转弯,造成后方驾驶电动车的史某躲闪不及,猛刹车急打方向,摔倒受伤,虽说双方并未发生接触,但事故的发生却是由于陈某截头猛拐,造成后方车辆躲闪不急。

  《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九条规定:机动车在没有禁止掉头或者没有禁止左转弯标志、标线的地点可以掉头,但不得妨碍正常行驶的其他车辆和行人的通行。

  《交通安全法》第五十七条规定驾驶非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应当遵守有关交通安全的规定。非机动车在没有非机动车道的道路上,应当靠车行道的右侧行驶。

  虽说史某驾驶非机动车没有遵守靠右通行的原则。但史某的违法行为却不是诱发该事故的主要因素,因此,在此次事故中,陈某承担主要责任,史某承担次要责任。

  法律解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19条规定:

  “交通事故”是指车辆在道路上因过错或者意外造成的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事件。

  由此可以看出,交通事故的构成要素包括:

  1、交通事故的当事人中至少有一方是车辆;

  2、交通事故发生在道路上;

  3、从交通事故责任人的主观心理状态看,是过错或意外;

  4、造成了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

  5、过错或意外与损害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因此,从法律规定看,并没有强调认定交通事故必须以接触为前提条件。违停、乱用远光灯、该让行没有让行等等,这些违法行为,一旦成为事故发生的原因之一,不管车辆有没有发生接触,都将承担相应的事故责任。

  交通事故的发生是所有人都不愿意看到的,一起事故的出现,很可能改变一个人、一个家庭的命运。作为交通参与者,我们在路上通行的时候,一定要规范自己的行为,文明守法出行,这样才能保证自己的安全,同时避免给其他人带来伤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