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开封考生忘带身份证被处以违纪违规处分 卫计委称符合程序
猛犸新闻 东方今报记者 曹东方/文图
对于考生来说,每次考试都是人生中的一个转折点。考试一旦通过,即可从不同程度上改变考生个人的人生轨迹。近日,发生的一件事,让开封市的时女士愤愤不平。仅仅因考试忘带身份证未能参加考试,她受到开封市卫计委的违纪违规处分,并全市通报。
未带身份证被逐出考场,却被视为违纪违规、全市通报
时女士告诉记者,自己于2018年 5月 26日参加 2018度全国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考试当天自己忘带身份证,只带了居住证和准考证。自己向监考老师说明情况后,监考老师让时女士进入考场,在发答题卡之前监考老师却以时女士未带身份证为由要求时女士离开考场。“考试都是先发答题卡,然后发卷子。我被监考老师清出考场的时候还没有发答题卡,等于说我既没有见到答题卡,也更没有见到试卷,就被清出了考场。谁知10月下旬的时候,我所工作的医院却接到了开封市卫计委的一个红头文件,该文件将我列为违纪违规并向全市卫生系统予以通报。”时女士称。
随后时女士向记者出示了《开封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对2018年度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和护士资格证考试违纪违规人员处理情况的通报》,文号为汴卫[2018]244号。记者看到该通报显示,时女士违纪情况描述为“110其他应当给予当次该科目考试成绩无效处理的违纪违规行为”。“我都没有被允许参加考试,哪来的违纪违规。没参加考试,自然就没有当次该科目的成绩,为何再说我存在违纪违规行为?”时女士感到很冤枉,她说:“即使我确实属于违纪违规,有关部门的做法也违反程序。国家规定,对于考生被认定为违纪违规的,要收集、保存相应证据材料,如实记录违纪违规事实和现场处理情况,当场告知其记录内容,并要求本人签字或者由两名考试工作人员如实记录其拒绝签字情况。经考点负责人签字认定后,报送考试机构或者考试主管部门。对我作出处理决定前,应当告知我拟作出的处理决定及相关事实、理由和依据,并告知我依法享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作出处理决定的考试机构或者考试主管部门对我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这些程序都被省掉了,有关部门层层失职,才出现了一份这么荒唐的通报。”
申请信息公开遭拒绝 卫计委称符合程序
时女士表示,自己之所以会被处以违纪违规处分,是由于自己被逐出考场时,自己配偶与一位陈姓监考老师说明情况时发生言语冲突,怀疑遭到陈姓监考老师的打击报复。为印证自己的说法,时女士称其配偶已于2019年1 月 25日向开封市卫计委递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书》,要求公开时女士违纪违规的具体内容以及对时女士作出处分的相关程序。开封市卫计委向时女士送达编号为[2019]02的公开答复。该答复显示开封市卫计委拒绝公开,其依据为前文所述通报“不涉及个人权利和义务,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信息公开范畴”。时女士说:“那个通报说我违纪违规,都已经严重侵害了我的名誉了,开封市卫计委竟然说不涉及我的权利和义务,这摆明了就是他们心里有鬼才不敢公开。”
记者随后来到开封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见到了一位不愿透露姓名,自称是办公室主任的工作人员,他证实,时女士所提供的《开封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对2018年度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和护士资格证考试违纪违规人员处理情况的通报》(汴卫[2018]244号)、公开答复[2019]02均出自开封市卫计委。另据记者获悉,时女士已针对开封市卫计委的公开答复[2019]02向河南省卫计委申请行政复议,并已被受理。
“作为国家职能部门,在没有任何证据,也不符合程序的情况下,随意作出行政处分决定,对我的职业规划和我个人名誉造成了极大的伤害。我在等待河南省卫计委的答复,并保留追究开封市卫计委相关人员责任的权利”时女士最后说。
河南春屹律师事务所主任张少春律师分析认为,根据我国行政诉讼法相关法律法规,公民申请信息公开被拒绝,或公民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违法的,有权提起行政诉讼,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得到保障。如时女士对行政复议结果不服的,可起诉解决。至于本案中时女士是否应当被认定为违纪违规而全市通报,张律师认为,如果仅仅只是因为其忘带身份证,那么该结果则值得商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