猛犸新闻•东方今报记者 米方杰/文图

  河南省是旅游资源大省,当前我省正在积极推动向旅游强省转变。在7月22日开幕的河南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11次会议上,听取了关于《河南省旅游条例(修订草案)》(以下简称《条例(修订草案)》)的说明,据悉,相较于2007年颁布实施的《河南省旅游条例》,《条例(修订草案)》拟进行大幅度修订。

  加快建设沿黄旅游通道等 为全域旅游提供交通便利

  “2007年,我省颁布实施了《河南省旅游条例》,随着我省旅游产业转型升级,旅游业在迅速发展的同时,也出现了一些新情况和新问题。”省人大常委会法制委员会主任王新民介绍说,随着大众旅游时代的到来,旅游的内涵和外延都发生了很大的变化,而现行的《河南省旅游条例》已难以适应当前的新形势和新要求。

  据悉,相较于《河南省旅游条例》,《条例(修订草案)》彰显了全域旅游和大众旅游的时代特征,突出了我省旅游业发展需要保障和促进的内容,在修订《河南省旅游条例》中贯穿全域旅游的发展理念。

  《条例(修订草案)》明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推进全域旅游,充分利用自然、文化、科技、生态等旅游资源,推动旅游和新兴工业化、信息化、城镇化、农业现代化以及乡村振兴战略相结合,实现区域资源有机整合、相关产业深度融合,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发展。

  河南各地不仅有非常多的景点,而且也有很多的特色美食,游客到各地旅游除了看景外,品尝当地特色美食同样是必不可少的。《条例(修订草案)》提出,县级上人民政府应当支持具有地方特色的旅游餐饮场所建设,扶持具有地方特色的名优小吃和传统餐饮,传承和弘扬老字号品牌。

  同时,《条例(修订草案)》明确,省交通运输部门应当为旅游业发展提供基础设施支持,按照规划加快建设沿南太行、伏牛山、桐柏—大别山环线等旅游风景道和沿黄旅游通道,为全域旅游提供交通便利。

  禁止拆除、毁坏百年以上的或者有特定历史价值的建筑

  在我省不少农村地区,都保存着一些历史文化古迹,这些古建筑等可能并不是很有名气,但却有着独特的历史价值,不仅浓缩了那个时代的风格,也见证了一段历史故事。在发展乡村旅游中,这些历史文化古迹都是重要的元素。

  据悉,《条例(修订草案)》提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围绕乡村振兴战略和城乡融合发展,培育乡村旅游市场,打造旅游特色村镇,促进乡村可持续发展。同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古村镇、古街区、古民居的保护和合理利用。禁止拆除、毁坏一百年以上的或者具有特定历史价值的建筑。

  若违反规定拆除或者毁坏的,《条例(修订草案)》明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对个人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明确城乡居民可利用住宅 为旅游者提供民宿旅游服务

  近年来,随着自助旅游的盛行,互联网的传播,与旅游目的地风土人情紧密结合的民宿旅游蓬勃发展,《条例(修订草案)》专列一节对民宿旅游进行了专门的规定,明确城乡居民可以利用自己拥有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住宅,为旅游者提供民宿旅游服务。

  据王新民介绍,为了推动民俗旅游健康发展,《条例(修订草案)》要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定期召集文化和旅游、公安、应急、卫生健康等有关部门,根据简化程序、便民利民、确保安全的原则,解决民宿旅游发展中的重大问题。

  导游可接受游客自愿给的小费 若主动索要则要严罚

  《条例(修订草案)》针对导游工作也提出的就要求,明确导游不得向游客索要小费,不得诱导、欺骗、强迫游客购物。据悉,《条例(修订草案)》也提出,导游可以接受游客自愿给予的小费。

  若违反规定,导游向游客索要小费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和旅游部门责令退换,处3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导游证。而导游诱导、欺骗、强迫游客购物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导游证。

  《条例(修订草案)》明确,红色旅游景区应当免费向公众开放。依托公共资源建设的景区应逐步降低门票价格。根据《条例(修订草案)》规定,依托公共资源建设的景区应当对6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审稿低于140厘米的未成年人、残疾人、现役军人、人民警察、国家消防救援人员实行免票,对人民教师、十八周岁以下的未成年人以及全日制大中专学生实行半票。

  记者留意到,《条例(修订草案)》还提出支持有条件的地区在景区设立速裁法庭或者派出机构,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快速处理景区内发生的民事纠纷及时化解矛盾,营造良好旅游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