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全省法院严厉打击拒执犯罪新闻发布会现场全省法院严厉打击拒执犯罪新闻发布会现场

  7月24日,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通报全省法院集中打击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等犯罪行为专项行动的情况,并公布10起典型案例。

  近年来,全省法院贯彻落实“一性两化”执行工作思路,依法突出执行工作强制性,尤其是把打击拒执罪作为体现执行强制性的一个重要抓手,以“一打三反”为 重点,不断加大对拒执罪的打击力度。2013年5月,省法院与省公安厅、省检察院联合下发《关于依法惩治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犯罪行为的通知》,组织召开追究 拒执犯罪现场会,统一执法思想,明确各自职责,狠狠纠治了社会上赖账不还的坏风气。2014年11月,按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开展集中打击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等犯罪行为专项行动有关工作的通知》要求,全省法院开展了集中打击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等犯罪行为专项行动,张立勇院长高度重视,要求突出“快、狠、准”,把集中打击专项行动抓紧抓好。

  截至今年6月30日,全省法院向公安机关移送涉嫌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等犯罪行为2131 人,经公安机关侦查,并经人民检察院依法提起公诉,人民法院实际判处此类犯罪共计146人,其中,以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135人;以构成妨害公 务罪判处4人;以构成非法处置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罪判处5人;以构成其他相关罪名判处2人。据不完全统计,专项行动期间移送追究刑事责任的人数是2013年和2014年移送人数的近3倍,实际判处人数比前两年上升55%。此外,专项行动期间,各地法院对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的被执行人或相关人员决定司法拘留共计3913人次,其中,自行采取司法拘留措施3025人次,通过公安机关协助司法拘留898人次。

  集中打击拒执犯罪,使一批抗拒执行的行为人受到法律的惩处,一批长期不履行的被执行人迫于刑事制裁压力主动履行了义务,有效遏制了逃避执行、抗拒执行、阻碍执行甚至暴力抗法等不良现象,在全社会形成了惩治抗拒执行违法犯罪行为的强大舆论氛围。

  7月21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关于审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进一步细化了相关法律规定,对依法惩治拒执犯罪、破解执行难意义重大。习近平总书记多次指出,要加强宪法和法律实施,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尊严、权威,形成人们不愿违法、不能违法、不敢违法的法治环境,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执行工作是法律实施的重要环节,全省法院将继续保持“一打三反”的高压态势,坚持常抓不懈,严字当头,采取更加规范、更加强硬、更加高效、更加透明的执行措施,严惩抗拒执 行违法犯罪行为,让老赖不敢再赖,让社会更加诚信。

  河南法院依法惩处拒执罪典型案例

  一、郭金欣拒不执行判决案

  刘某与郭金欣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宁陵县法院于2012年5月15日作出(2012)宁民初字第155号判决书,判决郭金欣归还刘某21万元。判决生效后,郭金欣未履行还款义务,刘某于2013年4月向宁陵县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宁陵县法院向被执行人郭金欣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财产报告令,在法院指定期限内,郭金欣既不履行还款义务,也不报告财产状况。宁陵县法院两次对郭金欣司法拘留,郭金欣仍不履行。经调查,郭金欣自2013年以来承包多个建筑工程,得工程款共计200余万元,具有还款能力。郭金欣涉嫌拒不执行判决罪案被移交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宁陵县检察院提起公诉,宁陵县法院于2014年12月16日公开审理了该案。

  法院认为,郭金欣负有执行判决的义务,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罪。鉴于被执行人郭金欣认罪态度较好,并在审理过程中,主动与债权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且已履行,法院依法判决:郭金欣犯拒不执行判决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