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发地在洛阳,促进中心在郑州,被告就地域提出异议。唐有良介绍,根据相关解释,公益活动是部分地域性的。原告要求的赔偿也并非装进自己腰包,包括前期污染物处置费、环境修复费、调查费等,均是为环境“讨要”。

  焦点2

  停留63天,是否对环境造成损害?

  从6月19日丢弃在洛宁县,到8月21日下午废物装载离开,共停留63天,是否对环境造成了危害是此次争论的焦点。

  唐有良介绍,此案中的危险废物汞触媒对环境有严重的危害,会对地表、水、土壤、大气、饮用水等造成污染,堆放地点临近河流,对周边的环境污染造成严重威胁。庭审现场,原告方提交了由在河南农业大学资源与环境学院任教的专家团队出具的环境污染评价报告。报告显示,废弃物对环境已造成损害,部分采集点有严重污染,个别采集点虽然不构成环保部要求的污染标准,但与参照物相比,汞含量远远超标。

  此外,环境公益诉讼具有显著的预防性,并不要求一定有损害事实发生,只要能根据有关情况合理判断出可能使社会公益受到侵害,即可提起诉讼。

  焦点3

  两个关于环境污染的“首例”案件,有啥区别?

  10月11日上午,濮阳县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一起跨省环境污染犯罪案件,山东某化工厂600余吨废硫酸非法倾倒在濮阳村庄,是全省第一起跨省环境污染刑事案件,本报曾进行报道,都是非法倾倒、环境污染,这俩“首例”有啥区别呢?

  唐有良介绍,濮阳的是一起刑事案件,此案是一起环境公益诉讼民事案件。刑事案件是犯罪,每个罪名刑法都有标准,主要要解决的是对行为人进行相关的刑事处罚;目前我国环境公益诉讼案件,均为民事案件,主要要解决的是环境受损本身如何解决,谁来为环境修复“买单”的问题。

  “提起刑事案件后,符合民事案件标准,仍可再提起环境公益诉讼,相关人员仍要承担民事责任。”唐有良说,濮阳县的案子目前正在准备,随后也将提出公益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