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 段伟朵 李晓波 通讯员 王博文

  本报讯 昨日,河南首例由本土公益组织提起的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在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河南省企业社会责任促进中心(下称促进中心)诉贵州省铜仁市铜鑫汞业有限公司(下称铜鑫汞业)、内蒙古东兴化工有限责任公司(下称东兴化工)、保定保运化学危险货物运输有限公司(下称保运运输)、毛艳强、范林业环境污染责任纠纷。洛阳中院副院长刘宝担任审判长主持庭审。

  2016年6月17日,被告铜鑫汞业和东兴化工将东兴化工产生的危险废物低汞触媒交付给毛艳强,6月19日下午,毛艳强、范林业两人驾驶车辆行经洛宁县底张乡大阳村时,将装载的39.05吨危险废物卸载至洛阳碧水源农业技术开发有限公司院内,且未进行任何防护措施,其中部分包装袋严重破损,危险废物散落在地。

  8月19日,河南省企业社会责任促进中心向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诉状,将上述被告告上法庭。

  11月24日上午,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开庭审理此案。

  庭审主要围绕原告的诉讼主体资格是否适合、是否需要追加被告、涉案危险废弃物对周边环境是否存在环境损害及潜在危险、各被告是否应承担责任及承担多大责任等焦点开展。在审判长主持下,公益诉讼原告和各被告人及其委托代理人进行了充分的举证、质证和法庭辩论。法院将择期宣判。

  这是首例由河南公益组织提起的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也是我国第一起涉及固体废弃物的跨省环境公益诉讼案件,其中的焦点问题很多。记者联系原告代理律师、河南博云天律师事务所主任唐有良进行了解。

  焦点1

  原告诉讼主体资格是否适合?

  环境公益诉讼是近年来全国范围的新生事物,同时也是热点,诉讼主体是否适合是案件能否立案的关键。

  修改后的《保护法》和《环境公益诉讼解释》对此有规定。本案原告成立于2010年12月30日,且在章程中明确将促进生态文明建设规定为工作宗旨,5年多来也未受到过行政、刑事处罚,符合上述法律和司法解释关于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原告资格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