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 栾姗

  12月13日,省发改委、省财政厅下发《关于不动产登记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明确规定16种不动产登记实行减免优惠,全省每年可减轻不动产登记申请人负担约4000万元。

  据介绍,这16种实行收费减免优惠不动产登记分别是:一是减半收取登记费,包括不动产更正登记、异议登记等4种情形。二是免收登记费,包括小微企业申请不动产登记;申请与房屋配套的车库、车位、储藏室等登记,不单独核发不动产权属证书的等国家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免收的8种情形。三是只收取证书工本费,每本10元,包括申请宅基地使用权及地上房屋所有权登记等4种情形。

  目前,我省实行“房地一体”登记,即将现行房屋及其建设用地分别登记、两次收取登记费,统一整合为一次登记、只收取一次登记费。《通知》要求,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所有权及其建设用地使用权办理不动产登记,实行零费率。住宅类不动产登记收费标准为每件80元,非住宅类不动产登记收费标准为每件550元。按规定核发一本不动产权属证书的,不收取证书工本费。

  《通知》明确规定,不动产登记费由登记为不动产权利人的一方缴纳。不动产抵押权登记,登记费由登记为抵押权人的一方缴纳。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把新建商品房办理首次登记的登记费,以及因提供测绘资料所产生的测绘费等其他费用转嫁给购房人承担。向购房人提供抵押贷款的商业银行,不得把办理抵押权登记的费用转嫁给购房人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