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日,市房管局、市规划局、市国土局联合召开新闻发布会,对郑州市日前出台的住房租赁试点配套政策进行说明,表示将进一步增加住房租赁市场供应,规范住房租赁市场秩序,研究完善支持住房租赁市场发展的相关优惠政策,加快建立租购并举住房制度。
“租购同权”上学还须配套细则
据了解,为加快推进我市住房租赁试点工作,进一步完善住房租赁市场管理政策体系,市房管局、市国土局、市规划局分别起草了相关配套政策。包括《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郑州市人才公寓建设和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郑州市利用安置住房用作租赁住房暂行办法的通知》《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郑州市国有建设用地新建租赁商品住房供应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郑州市利用自有土地建设租赁住房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记者了解到,以上相关配套政策中提出的:经市房屋租赁信息服务与监管平台或线下服务站点对房屋租赁合同进行登记备案的承租人,将享受办理承租方落户、公积金提取、卫生计生、子女义务教育、社会保障等公共配套服务优惠,此举引起社会广泛关注,但发布会上相关负责人同时也表示享受配套服务优惠,并不代表着绝对化的“租购同权”,比如就近上学等问题还需要教育部门配套细则加以明确。
国有用地新建租赁房不得销售
为了合理安排租赁住房供应,配套政策提出,引导房地产开发企业从传统的开发销售向租售并举模式转变,降低房地产的投资属性,增强住房的居住属性。国有建设用地采取单宗供应和部分新建商品住房配建结合的方式增加新建租赁住房供应。其中,采取配建方式新建的租赁商品住房,通过设定自持比例和竞自持比例(竞拍自己持有的建筑面积)两种方式实施。通过设定自持比例方式配建的,原则上不超过宗地住房总建筑面积的15%;通过竞自持比例的,住房保障部门应合理设定自持比例的下限。新建的租赁商品住房,不得擅自改变土地用途,不得分割转让,不得销售。
自有土地建设租赁房不得单独转让
此外,我市还提出自有土地建设租赁住房,其适用范围在郑州市中心城区建成区内,单位或个人利用取得独立使用权的国有建设用地建设租赁住房,不包括城中村改造中确权的国有土地。租赁住房项目建成后,建设单位按照有关规定办理不动产登记,纳入郑州市租赁住房统一管理。所建租赁住房只租不售,租赁年限同土地年限一致。除随同单位资产整体处置外,租赁住房不得单独转让、单独办理房地产转移登记。若办理不动产整体转移登记,不得改变原用途,严禁利用非住宅自用土地进行商业性住宅开发。(记者 覃岩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