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郑州日报
(记者 李娜) 昨日,记者从省政府获悉,我省就《郑洛新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条例(草案)》进行公示,公示期至6月23日。
《条例草案》规定,郑洛新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以下简称自创区)是指经国务院同意确定的郑州、洛阳、新乡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以下简称郑洛新国家高新区)和所在地省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由郑洛新国家高新区管理的区域。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确定的自创区辐射区和辐射点的建设及其相关服务和管理活动,参照本条例执行。
[管理体制]
享受一级财政管理权限
管理机制方面,《条例草案》提出,郑州、洛阳、新乡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高新区管委会)是所在地省辖市人民政府的派出机关,作为自创区建设主体,负责所在地自创区的建设管理,根据本条例规定,行使省辖市级人民政府赋予的行政管理权限。
需要提出的是,郑洛新国家高新区享受一级财政管理权限,与市本级预算一并接受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审查和监督。
此外,高新区管委会享有人事管理优化调整的自主权,实行以聘用为主,任用与聘用相结合的人事管理制度,建立健全符合自创区实际的选人用人机制、薪酬激励机制和人才交流机制。
[规划]禁止发展高能耗、高污染产业项目
《条例草案》规定,省政府应当统筹规划自创区产业布局,制定产业发展规划,合理设置产业功能区,统筹协调自创区重大投资项目建设,重点发展智能装备制造、新材料、新一代信息技术、生物医药、新能源汽车及动力电池、现代农业等战略性新兴产业,加快发展物联网、云计算、大数据、人工智能等新兴产业以及科技服务、金融服务等现代服务业,优化产业布局,培育和发展具有国际竞争力的创新型产业集群,提高专业化配套协作水平,引导和促进战略性新兴产业集聚发展。
自创区应当引导产业结构向低碳、循环、集约方向发展,支持发展科技含量高、资源消耗低、环境污染少的产业项目,禁止发展高能耗、高污染和高环境风险的产业项目。
[创新]赋予高校、科研机构在资金方面更大科研自主权
《条例草案》就自创区给予的创新创业举措、政策作出规范。
《条例草案》规定,省人民政府、自创区所在地省辖市人民政府以及高新区管委会应当加大对自创区建设的投入力度,科技财政支出增幅不低于一般公共预算支出增幅;省人民政府、自创区所在地省辖市人民政府以及高新区管委会应分别设立自创区建设专项资金,并列入政府财政预算,用于支持自创区重大创新载体建设、培育战略新兴产业、建设重大公共服务平台、高层次人才引进培养、落实普惠性财政政策、推动体制机制改革和开展科技开放合作活动等。
支持培育发展高新技术企业。加大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力度,对符合有关规定的给予奖补支持。合理优化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程序,经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依法享受税收优惠,并按规定给予奖励。
支持企业加大研究开发投入,开展技术创新。企业的研究开发费用按照国家规定在税前列支并加计扣除。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自创区所在地省辖市人民政府以及高新区管委会应当统筹相关专项资金对企业开展研发活动给予引导和支持。
此外,对承担国家实验室、国家重点实验室、国家协同创新中心、国家制造业创新中心、国家技术创新中心、国家工程研究中心、国家企业技术中心、国家工业设计中心、国家质检中心等国家重大创新平台载体及其分支机构建设任务的企业、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和新型研发机构,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自创区所在地省辖市人民政府以及高新区管委会按照规定给予经费奖补。
赋予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以及创新龙头企业在科研立项、资金使用等方面更大的科研自主权。自创区内利用财政性资金设立的科技研发项目,可以按照国家和省规定的比例在项目经费中列支间接费用。间接费用的绩效支出纳入项目承担单位绩效工资总量管理的,不计入绩效工资总额基数。
[人才]自创区内高校、企业,可自主开展高级职称评审
《条例草案》规定,自创区应当开展人才发展改革先行先试,建立健全人才培养、使用、流动、评价和激励机制,不断完善高层次人才认定办法和评价标准,统筹安排人才发展资金,组织引进“高精尖缺”人才和高水平科学研究团队到自创区创新创业。
自创区内专业技术人才的职称评价应当注重考察创新能力、成果转化能力、工作业绩,增加技术创新、专利发明、成果转化、技术推广、标准制定等评价指标的权重,将科研成果转化取得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作为职称评审的重要依据。
自创区内的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可以自主公开招聘高层次人才和具有创新实践成果的科研人员。自创区内符合条件的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大型骨干企业、创新龙头企业以及其他人才智力密集的企事业单位,可以按照省有关规定自主开展高级职称评审。
省级有关部门及自创区所在地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和完善人才服务的具体政策措施,为高层次人才在引进手续办理、外国人工作许可、户籍或者居住证以及出入境手续办理、住房保障、医疗服务、子女教育、配偶就业等方面提供便利条件。
[金融]鼓励国内外市场主体,在自创区设立风险投资机构
《条例草案》规定,支持自创区开展科技和金融结合试点工作,为科技型企业提供股权债券融资、上市培育、并购交易等一体化服务。鼓励符合条件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在依法合规和风险可控的前提下,开展科创企业投贷联动试点。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在自创区设立科技金融专营机构,创新科技企业的授信准入、风险评级、审查审批、贷后管理等制度和流程,开展股权质押、知识产权质押贷款等科技金融服务。
支持保险机构开发科技保险、出口信用保险、专利保险、小额贷款保证保险等产品,为科技企业提供风险保障和融资支持。
鼓励国内外市场主体在自创区设立风险投资机构,依法合规开展风险投资活动。自创区设立创业投资和产业发展引导资金(基金),采取阶段参股、跟进投资、风险补助等多种方式,引导和发展创新创业投资,重点支持高新技术产业、战略性新兴产业等领域初创期、成长期创新型企业发展。鼓励符合条件的各类资本发起设立符合监管要求的科技投融资平台,并参与创业投资。
[开放]实行外商投资准入前国民待遇+负面清单管理模式
《条例草案》规定,自创区应当依法推进科技服务、知识产权服务、金融服务、商贸服务、文化服务和社会服务等领域扩大开放,营造有利于各类投资者平等准入的市场环境。自创区实行外商投资准入前国民待遇加负面清单管理模式。外商投资准入负面清单按照国家规定执行。
自创区应当加强与国际高科技园区、境外高等院校和科研机构等的交流与合作。支持自创区内符合条件的企业在境外设立或者合作设立科研机构、创新创业孵化载体,并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奖补。支持境外高等院校、科研机构、跨国公司在自创区设立符合产业发展方向的国际性或者区域性科研机构、技术转移机构,并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奖补。
鼓励自创区内的企业境外参展和产品国际认证、申请境外专利、注册国际商标、境外投(议)标、收购或者许可实施境外先进专利技术。
[服务]赋予自创区更大的行政自主权
《条例草案》规定,加强自创区法律制度建设,加快创新薄弱环节和领域的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制定工作,对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不适应自创区发展需要的内容及时进行清理。
建立健全自创区与省直部门直通车制度,在规划建设、项目申报、财政资金拨付等方面简化工作流程、提高工作效能。省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应根据自创区发展需要,探索开展相关经济和社会管理权限下放,赋予自创区更大的行政自主权。
自创区应当加强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力度,建立知识产权行政执法协作机制、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实行知识产权民事、刑事、行政案件审判“三合一”。
自创区应当建立完善自主创新奖励制度,对在自主创新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此外,自创区建立创新容错机制。对因改革创新、先行先试出现失误错误,但符合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勤勉尽责、未谋取私利的,可以视情况免于追究相关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