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班维权存误区 8小时外不一定算加班

2011年01月24日08:25      北京晨报             _COUNT_人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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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春节长假即将来临,人们或休息或出游,但有些特殊工作岗位的劳动者例如商场售货员、公交司机、值班门卫、保安等,由于工作岗位的特殊原因不能正常休假或者不能按照8小时工作制正常上下班,那么,这些劳动者是否可以按照劳动法相关规定获得超时加班、休息日加班及节假日加班的加班费呢?昨日,海淀法院的陈法官就其中的几大误区一一作了解释。

  误区一 8小时外上班算加班

  案例解析:小李是某小区物业公司的保安,其与公司签订了实施综合工时制的劳动合同,小李经常每天工作11个小时,有时周日也得上班,但是小李从未获得公司发给他的加班费。后小李与公司发生了劳动争议纠纷,于是小李就将公司告上了法庭。法庭调查发现,该物业公司对保安实施的是综合计算工时制,定期安排保安轮流倒休,其与小李有劳动合同约定、综合工时制的审批表等手续,考勤表及工资表都能对应,而且综合计算周期内小李的总实际工作时间并未超过总法定标准工作时间,因此,小李并未获赔加班费。

  法官说法:实践中,我国目前实施的除了标准工时制之外,还有综合工时制和不定时工时制。综合工时制是指采用以周、月、季、年等为周期综合计算工作时间的工时制度,在综合计算周期内,某一具体日(或周)的实际工作时间可以超过8小时(或40小时)。不定时工作制是指因企业生产特点、工作特殊需要或职责范围的关系,无法按标准工作时间安排工作或因工作时间不固定,需要机动作业的职工所采用的弹性工时制度,在没有超过标准工时时长之内,可以在实行标准工时的劳动者上班前、下班后及休假时安排正常上班。因此,综合工时制和不定时工作制均不以每天固定工作8小时或必须在标准工时的8小时期间内工作,不以双休日休息为必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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