误区三 上班超时就得算加班
案例分析:小王是某大学公寓宿舍的值班门卫,其与该大学签订的是实行综合工时的劳动合同,小王的工作采用的是两班轮流倒换的方法工作和倒休,夜班可以在晚上11点以后睡觉休息,早上8点开始换班,这样,小王有时晚上上夜班,周末也无法休息,于是小王工作了一段时间后就向单位提出辞职,同时向单位主张加班费。法庭调查发现大学门卫行业虽然需要让门卫值夜班时呆在值班室,但晚上通常可以休息7小时不需要提供劳动,综合计算小王的总工作时间并未超过法定标准时间,于是只判决支付了法定节假日加班费,而未判决该大学支付超时加班费和双休日加班费。
法官说法:当前,加班事实的举证责任由劳动者承担。对于加班的有效性,不会简单地以时间经过为认定标准,还会综合考虑是否实际提供劳动及行业或岗位劳动特点等因素。此外,如果劳动者是自愿要求延长工作时间而增加自己的提成收入,而非用人单位安排其加班的,也不能认定为有效加班的存在,当然,如果是单位经劳动者同意延长工作时间而增加提成收入的,应当认定为劳动者加班。因此,特殊岗位的劳动者并非只要在上班地点呆着,时间超过综合计算工时周期的总时间就可以当然获得加班工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