误区二 特殊岗位没有加班费
案例解析:小张是某单位领导的司机,其与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小李每天在领导上班前下班后接送领导,有时领导临时有事也会通知小李出车,小李这样忙了几年,从来没有拿过加班费。后法庭调查发现小李确实存在部分工作时间超过8小时,每周超过40小时的情况,于是判决该单位支付给小张超过标准工时总时间部分的超时加班费。
法官说法:实践中还存在与前一种误区截然相反的一种误区,即特殊工作岗位没有加班费。实际上,综合工时制的劳动者在综合计算周期内的总实际工作时间超过总法定标准工作时间的,劳动者还是可以就超过部分获得150%的加班费。即使在法定休假日被安排工作,劳动者也有权获得300%的加班费。而不定时工作制仅是采用弹性工时制分散工作时间进行机动作业,实际上仍应当按照标准工时制度确定劳动定额,而非按照综合工时计算。如果此类劳动者每日工作总时间超过8小时,每周工作总时间超过了40小时也应当获得150%的加班费。因此,并非特殊工作岗位实施综合工时制和不定时工作制就不存在加班费的问题。